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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清明节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黄暄桐  日期:2019/4/4 字体: [大][中][小]

  本网讯 清明节将至,各地祭祀扫墓和春游踏青等户外活动和集体聚餐活动增多,4月气候温湿多变,各类病原微生物生长繁殖加快,野生蘑菇等生长迅速,易引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提示,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应提高防范意识,确保节日消费食品安全。

  一、对广大消费者的提示

  1、外购食品重查验。在购买预包装清明团子等节令食品时,应注意查看食品包装上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重要食品信息是否齐全、清晰,如发现漏气、食品外观不完整、污秽不洁或混有异物则不宜购买。特别要注意对绑赠、促销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行认真查验。在选购散装节令食品时,应选择加贴标签、且标注有生产者产品信息和经营者信息的散装食品。同时要索取和保留好相关票据,以备追溯调查。

  2、外出就餐寻笑脸。在外出就餐时,首先要看餐饮单位是否具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动态等级“大笑”、“微笑”和年度等级达到B级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就餐前应注意检查食物感官性是否异常、是否新鲜、是否烧熟煮透,就餐后一定要索取发票等就餐凭证。

  3、自行加工防风险。自行加工和制作食品时,不要使用来源不明和安全无保障的添加剂、染色剂。加工生熟食品的刀具、案板和盛放生熟食品的容器应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不要购买、加工和食用来历不明的食物、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不要采摘食用野生蘑菇、野生蔬果和野蜂蜜,以保证食品安全。

  4、祭品食用保安全。烧肉、烧猪、烧鹅、白切鸡、青团、馒头等是清明节期间食用及祭祀的常用食品,但随着气温持续升高,上述食品经过日晒、光化、发热分解等,极易引起变质。市民应注意祭祀食品存放的温度和条件。食用祭祖后的食品需谨慎,食用前必须重新加工烧熟煮透,并尽快食用。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提示

  1、节令性食品生产企业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及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标签标识应规范齐全,严格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严格出厂检验或委托检验、生产过程控制、食品储存运输、出厂销售、节后库存食品处理等制度落实,并做好台账记录。

  2、节令性食品销售单位应加强节令性食品从上市、交易到退市的全程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以及库存记录等台账记录。不得销售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无标识标签或标签不规范的节令性食品。同时,应严格按照包装说明书的要求规范贮存、销售。对节后库存的节令性食品,应及时妥善处置,并做好退货登记。

  3、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不得超负荷经营。加强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管理,不得采购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经营使用的食品。注意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从事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规范加工过程,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强食品加工、储存等过程控制,避免交叉污染。

  三、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措施

  消费者在消费就餐后如出现呕吐、腹泻、腹痛等症状,应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并保存好可疑食品样品及消费票据、就诊记录等相关证据,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以便及时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配合救治患者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作者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餐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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