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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法院这两份刑事裁决合法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陈伟  日期:2019/4/16 字体: [大][中][小]

  今年春节过后,杭州的薛律师非常懊恼和无奈,向记者出示了编号为(2018)浙0108刑初201号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取保候审决定书》各一份。

  薛某认为,滨江区法院的这两份刑事裁决,严重违法。

  薛某介绍,去年3月27日,担任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薛某与事务所执行主任程某因律师费结算引发纠纷,其间,程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薛某坚称自己没有动手打人,程某系从椅子起身时“趔趄”磕到桌面被眼镜和桌面所伤。程某庭前多次出具谅解书,并在法庭上表示,无条件原谅薛某。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今年1月30日,滨江区法院认定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薛某不服,已提出上诉。而后,滨江区法院2月6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薛某取保候审。这两份裁决文书,前者孤证定罪,而且明显超出了审判期限,后者适用法律“乱点鸳鸯谱”。

  (2018)浙0108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滨江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间是2018年9月10日,法院同日受理立案。法院刑事判决书形成的日期是2019年1月30日,公开宣判时间是今年2月1日。显然,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共用时5个月零21天。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关于审判期限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4种情形分别为:(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薛某说,明眼人都能够看出来,本案既不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又没涉及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列明的四种情形的重大复杂案件。“一审法院严重超期,自始至终没有告知我审限延长的原因或理由。我的诉讼权利被法院严重剥夺了!”
司法解释规定,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案件审理阶段,薛某的家人和辩护人多次申请对薛某取保候审,法院都不予理会。撇开犯罪成立与否不论,我们想问的是,本案超期审理、逾期宣判的法律依据何在?这样的刑事判决有效吗?

  对于滨江区人民法院今年2月6日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薛某用“乱点鸳鸯谱”来定义。薛某告诉记者,到2月6日,其已经被羁押8个月,也就是说,这天是一审判处8个月刑期届满的日子。因为他已经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还没生效,法院就做了对其取保候审的决定。

  滨江区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中,对薛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记者查阅法条后,也哭笑不得。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原文是:“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而第六十九条的原文是,“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关;(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薛某称,办理其取保候审手续时,是用现金担保的,没有保证人。庭审过程中,没有证人出庭作证。“不知道法院对我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

  希望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这份牛头不对马嘴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做个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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