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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理念下深化人民法院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必要性探究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19/4/25 字体: [大][中][小]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去产能、去库存等减少无效供给举措将逐步实施,部分企业、产能需要退出市场,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势必增加,人民法院面临新一波矛盾纠纷的大量涌入。同时在加强有效供给过程中,新技术、新业态、新交易模式引发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度增加,需要法官不断提升司法能力的同时,投入更多办案时间和精力。面对审判资源难以同步大幅增加的现状,单一依靠诉讼化解所有社会矛盾面临严峻挑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激活与全面推行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改革措施。笔者撰写本文旨在梳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已有实践,从中发现制约供给侧改革有效运行的障碍和问题,围绕如何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诉外化解纠纷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好的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深化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必要性

     (一)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形势的要求。当前中央深改组正在推进以人财物改革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内容,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在人财物改革的整体设计和推进上有着重要突破。但从现实状况来看,本次改革更多地是固化需求侧改革的成果,在供给侧改革方面也有一些规定,但在人财物改革方面缺少清晰明确的设计和措施,与公检法部门的改革措施和力度相比,缺少“一盘棋”的整体设计和创新推进,在改革节奏和力度上滞后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

    (二)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法律援助经费保障面临实际困难。目前东部省份法经费保障整体优于中西部省份,且差距在逐步拉大。在财政普遍紧张的形势下,法律服务经费需求仅靠中央输血不是治本之策。如果经费保障不足,在政策执行上也会打折扣。[1]

    (三)适应法律服务发展规律的要求。供给侧改革先后成为我国法律服务制度改革的主线,两个方面的改革都有了初步的基础,也使得两个方面的改革联系更为紧密,相互协调推进有了现实和理论的基础。忽视其中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的改革势必难以深入推进,并最终拖累整个法律服务改革的进程。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必须兼顾供给侧改革,努力做到协调推进、相辅相成。也亟待顶层设计予以重视和呼应。

    (四)经济新常态下法院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立案登记制客观上增加了法院办案压力。立案登记全面实施后,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诉权的同时,客观上增加了案件数量,加大了部分案件处理难度。主要表现在拆除立案“门槛”后,案件数量上升明显。同时也导致恶意诉讼、信访缠诉现象增多,部分当事人认为立案登记后,只要提起诉讼,不管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都要进入审判程序。少数当事人频繁变更被告和诉求重复起诉,形成系列诉讼。耗费大量审判资源。同时大面积的农村土地流转、因国家政策调整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引发的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当事人矛盾尖锐、处理难加大。专业审判机制建设存在不足。应该说打造专业化的审判团队符合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通过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建设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符合审判的基本规律,也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实践中为了专业而专业、为了扩张而扩张的审判机制“创新”不在少数,从而带来了新的挑战。[2]“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暴露出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存在不足。以知识产权审理为代表的“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在许多法院有所尝试,旨在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归类审理,但实践中,由于“三审合一”审理模式中的案件和司法人员的特殊性,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特色专业审判模式往往导致法官的审理视野严重受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职级调整等需要,许多法院设置了一些小而精的审判庭,专门审理某类特色专业案件。该类审判庭固然能在特色审判方面发挥专业优势,但在一揽子处理相关问题时便显得捉襟见肘,如金融审判庭的设置可以加强破产案件的专业化审判,但破案案件的审理涉及企业间债权债务的认定、劳资关系的处理、企业税收的减免、社保基金的处理、后续财产的执行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认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过于精细化的庭室设置不利于问题的彻底处理。过度创新的审判模式可能人为造成人案不均。专业审判庭室的设置初衷在于实现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故一般情况下不会将非本专业的案件流入该审判庭。当全院收案数量增加而该专业类案件没有相应增加时,便会导致不同部门间审判人员办案的不均衡。为了协调人为造成的人案不均,部分专业审判庭也开始办理其他类型案件,人为设置审判界限。更有甚者,因为过于追求某一领域的专业化和受内设机构设置局限的影响,挤占了本应设置的其他专业审判机构的机会。

     二、法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遇到的难点问题

    (一)地方政府观念制约地方创新发展。市场主体缺少市场化环境下应有的积极作为意识,缺乏不断创新、精益求精的自我发展动力。长期计划经济和行政管理形成的“官场”习气,缺乏责任担当,等靠攀附依赖,拒绝独立思考,回避创新改革的责任和风险。同时产业结构偏重偏旧,去落后产能任务繁重;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端环节竞争力不强;服务业特别是高端专业服务业的品质有待提高,民营经济发展不充分。导致创新活力和高端供给竞争力不足,优质商品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科研创新的经费及利润分配激励制度设计不够合理,基础研究投入比重较低;引领性技术相对较少,创新质量有待提高;研发竞争力不够,初创型科技企业资源约束不足、政策支持仍需增强。“互联网+”等新兴消费模式规模较小,新的消费增长点亟待培育。同时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有待加强,潜在经济金融风险仍需高度关注。而机制体制活力不够。也需推进“放管服”改革,同时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上和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发力。重点包括:审批事项清理、行业准入管制撤销、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预、优化创新公共服务供给、维护市场化营商环境。再者是求稳守成的观念制约地方创新发展。缺乏不断创新、精益求精的自我发展动力;拒绝独立思考,回避创新改革的责任和风险。结构性竞争力有待提高,创新活力和高端供给竞争力不足,优质商品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基础研究投入比重较低;引领性技术相对较少,创新质量有待提高;研发竞争力不够,初创型科技企业资源约束不足、政策支持仍需增强;“互联网+”等新兴消费模式规模较小,新的消费增长点亟待培育。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有待加强,潜在经济金融风险仍需高度关注。机制体制活力不够。还需推进“放管服”改革。部分园区、部分产业尚有土地资源闲臵现象;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趋紧,空气质量虽有改善但仍待提高。

    (二)法院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解决诸多理念、机制以及能力上的问题。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认识不到位。未能充分认识平等保护产权、保护创新驱动、维护金融安全等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地位,紧密结合个案审判执行落实服务保障的意识不强。未能准确把握司法服务保障的能为、慎为与不为之间的界限。[3]首先未能牢固树立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的责任理念,充分了解司法自身的能力和界限,恪守司法的职责范围,精益求精,专注自己分内之事,做好做强司法的“能为”。其次未能完全做到司法“慎为”。谨守司法谦抑,尊重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和专业能力;需要协作沟通、协调解决的,不单打独斗,特别是案件成因复杂,牵涉良多的,要深刻洞察个案背后的社会动因,集合社会资源,立足长远,促成问题的彻底解决。未能坚守司法的“不为”。不能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而突破法律底线,切忌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地方保护、特殊主体保护之实等。相关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强制执行过程中面对被执行企业何时应当“放水养鱼”何时应当刚性执行,难以抉择;对破产确定受偿顺位时,是实现金融债权化解潜在金融风险优先,还是清偿建筑业农民工报酬化解信访风险优先,难以抉择。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案件审判的繁简分流、集约化流程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传唤、送达、缴费等提速审判执行的革新势在必行。此外与各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还有待加强。面对关涉改革的多重问题交织的疑难案件,法官的知识储备和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三)法院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认识不到位。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市场化、法治化导向认识不到位,未能充分认识平等保护产权、保护创新驱动、维护金融安全等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地位,紧密结合个案审判执行落实服务保障的意识不强。未能准确把握司法服务保障的能为与不为之间的界限。脱离司法审判基本职能,空谈服务保障。

    (四)法官转岗、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受司法改革的加速推进、职务职级落实较慢、当事人闹访严重、办案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一线办案法官的职业尊荣感、认同感和成就感不高。法官通过各种途径流向党政机关或转行从事律师业,他们大都属于办案骨干或即将成长为办案主力,办案骨干的流失,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案”矛盾。[4]

    (五)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经济新常态下新交易模式的活跃,引发网络购物、网络约车服务、互联网金融等新类型纠纷案件不断出现,该类纠纷案件,普遍存在当事人举证难、法官认定事实难和法律适用难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立法对公民权益保护范围的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审查范围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展,新类型的行政案件以及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新要求都对法官司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三、法院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措施

    (一)坚持法治原则,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加强产权保护。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原则,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5]同时要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准确把握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的边界,防止对市场不当干预,保障市场在资源配臵中起决定性作用。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一视同仁。注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牢固树立“容错”理念,努力做到支持创业者、保护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平等公平的准入机制与竞争环境。全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弘扬诚信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评价、规范、引导功能,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提高违约成本,保护诚实守信者的正当权益,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公平透明的法治化市场竞争环境。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妥善审理合同类型纠纷,维护契约自由,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包容和鼓励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坚持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保护民事权利,明确民事义务,培养责任意识,引导民商事主体自觉规范行为。妥善审理涉市场主体内部治理类型案件。投资、股权纠纷,依法维护投资主体权益。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的规定,支持、引导和规范认缴资本及新型出资,依法保护投资者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以及合法收益权,维护各类主体投资安全。依法审理中小股东提起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新类型公司纠纷,准确把握受理条件和实体判断依据,切实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进完善公司治理。依法审理股权转让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保障投资主体的退出权利,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妥善审理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各类纠纷,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依法保护多元股权中各类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完善治理。正确处理大力推进改革工作与稳妥、慎重、安全处理工作的关系,审慎协调处理好职工、债权人和企业经营者等各方利益。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市场交易纠纷、知识产权、融资纠纷案件,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加强对新交易模式、新投融资模式、新类型合同的研究,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的创新行为,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保障合法交易。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分类有序处臵僵尸企业。对债务企业仍具有市场潜力、暂时陷入困境的,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过剩产能;对虽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显高于重整收益的,积极引导适用和解程序,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对产能低端低效、救助无望的,尽快破产清算,实现要素资源尽快释放。坚持积极推进与稳妥处臵相结合,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妥善处理涉融资、土地、技术等要素供给相关案件。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审理保理、融资租赁、动产融资、股权融资等类案件,保障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等引发的纠纷案件,化解金融风险。妥善审理因住房限购、差别化信贷等调控政策变化引发的房地产纠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慎用合同无效,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综合考量合同目的、合同的客观履行情况、买卖双方的居住条件等因素,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依法保障自主创新。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比例协调、分类施策”的司法政策,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和商业经营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裁违约侵权,保护创新权益,促进有序竞争。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技术成果与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传统特色品牌、现代知名品牌、自主创新品牌的司法保护,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依法保障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准确把握农村土地“三权分臵”改革的政策内涵,稳定农户承包权,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妥善处理各类涉农民商事纠纷,切实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积极研究农业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以及绿色产品供给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产品物流中心区发展进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促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妥善审理涉公共服务领域相关案件。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妥善审理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市场准入、优化产业布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农村产权流转等类型案件,维护公平市场秩序;依法审理涉及市场监管的各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和非诉执行案件,保护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权;加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判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行政协议案件审判工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诚信履约。通过建立行政审判定期通报制度、提出司法建议、发布司法审查报告等形式,促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妥善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保障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和环境资源监管失职渎职犯罪。牢固树立现代环境理念,妥善审理涉生态敏感区、脆弱区、重点功能区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资源开发类案件,处理好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承担方式,确保环境恢复效果,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积极推进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保障法定机关和相关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健全相关诉讼程序,推动区域生态文明建设。[6]

    (四)提升司法能力,不断提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与职业化水平着力提升服务大局能力。[7]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要求,高度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新变化、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主动加强研判和司法应对,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适应。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臵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提高驾驭复杂局势的能力。着力提升严格公正司法能力。继续深入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以司法标准化促进审判管理转型和司法能力提升。以审判需求为导向,健全完善覆盖法院全流程、全领域的标准体系,促进司法工作标准与审判执行业务深度融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司法标准的推广应用,严格司法标准的执行,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审判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信息化。不断拓展和完善类型化案件审理标准,逐步形成类案审判标准化体系,促进法官职业能力全面提升,引导社会形成稳定的裁判预期。着力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积极探索法院互联网法院建设,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为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提供科技支撑。强化信息化应用的意识和能力,充分运用大数据研究方式加强司法调研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五)着力提升服务大局能力。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高度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新变化、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主动加强研判和司法应对,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适应。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臵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提高驾驭复杂局势的能力。着力提升严格公正司法能力。继续深入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以司法标准化促进审判管理转型和司法能力提升。以审判需求为导向,健全完善覆盖法院全流程、全领域的标准体系,促进司法工作标准与审判执行业务深度融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司法标准的推广应用,严格司法标准的执行,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审判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信息化。不断拓展和完善类型化案件审理标准,逐步形成类案审判标准化体系,促进法官职业能力全面提升,引导社会形成稳定的裁判预期。着力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为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提供科技支撑。强化信息化应用的意识和能力,充分运用大数据研究方式加强司法调研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六)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整体性、协调性。积极构建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臵、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破产清算费用基金等问题。积极构建司法与金融协调机制。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密切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建立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协同加强环境治理力度。积极推动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由政法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法院推动,共同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完善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大力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强化案件执行与破产审判协同配合,积极引导适用执行转入破产程序。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加强各审判程序之间的衔接,增强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有机结合,优化配臵现有纠纷解决及诉讼服务资源,建立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积极引入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不断完善各类诉与非诉衔接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司法确认和法律指导,促进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创新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深化完善案件繁简分流。进一步发挥多层次诉讼程序的效能。根据案件特点、诉讼标的、刑罚轻重、争议大小等因素,合理选择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建立完善法官动态调整、审判辅助事务集约管理等机制。探索解决“送达难”,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实现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繁简得当,破解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增强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整体性、协调性。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破产清算费用等问题。积极构建司法与金融协调机制。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密切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建立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协同加强环境治理力度。积极推动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由政法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法院推动,共同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七)建构司法案例发布制度,为防范法律风险明晰矫正保障机制。学界已经逐渐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刑事诉讼法律风险,尤其在反腐败和诈骗案件的社会聚焦过程中识别法治保障效应。司法案例发布制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最高人民法院将相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司法案件予以公开发布,甚至确定其为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司法机关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的法治保障主要是恪守法治逻辑,公正适用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将其司法判决结果发布于社会公众,及时释疑解惑,让终端维护社会正义的司法机关得到社会普遍认同和理解。可以说,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够真正造成阻却和破坏的主要是权力运行问题,职务犯罪在反腐败的国家行为上已然成为刑事诉讼的主要打击内容,将此类案例予以及时公布,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的完成带来可以预防的社会效果。同样相关诈骗案件,尤其金融诈骗犯罪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冲击和破坏,使社会深受其害,也是干扰改革进程的主要市场因素,该类案件的及时处理与公布为防范法律风险明晰出矫正保障机制效应。

    (八)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以去行政化为重点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是人民法院本次改革的重点。为此各地法院围绕“去行政化”和“还权于审判者”对审判权运行机制进行改革。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必然涉及法院内部权力架构的深层次调整,其中既有审判权和行政权或者说是管理权的重配、又有审判组织之间的权责重整,还有法官之间的利益重构,改革中的问题逐渐地浮出水面。为了化解这些阻力,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院庭长办案的正常工作机制。司法改革以后,按照“去行政化”的定案要求,院庭长不得对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从而改变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决定性意见。但是院庭长作为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入额法官,不仅有能力审理好每一个案件,而且有有义务有责任走向审判一线参与办案。院庭长参与办案时,应当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开展实质性的办案工作,重点主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这样不仅可以加强案件审理的宏观指导,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克服年轻法官的本领恐慌,而且还会在客观上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加强专业法官会议的建设。在当前司法改革的框架下,法院内部的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已经被提出,并在实践中加以运行,其基本定位为介于独任法官、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法定审判组织之间的决策咨询组织,可以解决改革过渡期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不高极易引发裁判尺度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专业法官会议虽不直接产生裁判意见,但通过提供专业咨询的方式进行合作,保证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摆脱院庭长把关后还能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和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根据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定位,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选择上应体现专业性、平等性和差异性特点,人员规模不宜过大,每次均由组织管理部门围绕目标任务临时组建并召集,围绕个案咨询的源目标展开,达到过滤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和培养优质法官的深层次目的。

    强化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功能。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意见,审判委员会将逐步摆脱单纯讨论个案,尤其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讨论,逐渐过渡到“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的运行模式中。为此,有必要进行相关工作机制的创新和衔接。首先加强审委会办公室的筛选功能,对准备提请上会的案件严格审查上会理由,将不符合要求的案件直接排除。其次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补强功能,对于不能上会但又在事实或者证据方面有重大疑惑的案件,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等其他途径解决。只有疏堵结合,才能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将审判委员会从繁琐的案件事实讨论中解脱出来,加强审判经验的总结和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同时加强履职保障机制、抗干扰配套机制、设立独立第三方调处缠访机制、法官司法责任的豁免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建立法官履职保障机制。虽然案件数量的激增并不为我们所控制,但是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情形必须被有效的制止,法官履职权益的保障必须落到实处。为此,首要的便是建立法官履职保障机制。该机制应当全面、客观的明确法官权益的范围、可能遭受侵害的情形、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即将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已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的规定和要求,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法官的追责情形,间接列明法官权益的保障范围。完善抗干扰的配套机制。并通过严厉“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严重的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等方式倒逼办案人员依法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但现实中要真正落实相关规定,还必须出台和落实相关切实可行的配套机制。设立独立第三方调处缠访机制。可以考虑由独立第三方来解决此问题,即明确法官履职过程中遭遇当事人无理取闹或者骚扰等情形时,由第三方出面协调处理,从而缓解法官办案的心理压力。完善司法责任的豁免机制。为有效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法官司法行为,从而使责任追究与履职保障之间保持基本的平衡关系。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将责任追究的着眼点放在法官的不当行为上,从而构建以不当行为为追责基础,以错误裁判为从重情节的递进式的法官办案责任追究模式,即以不当行为为追究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主观严重程度区分不同层级的责任追究方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司法责任的豁免与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并不矛盾。前者是从案件质量本身而言的,后者是从时间维度上而言的,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便是法官终身对其所办理的违法违规的案件均需要承担责任,但具有豁免情形时除外。[8]

    结语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市场环境,对进一步提升法治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执行相关案件,为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开放包容、生态宜居、民主法治、文明幸福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当前正值发展的历史性窗口期,亦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如何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积极探索适应新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能力水平,对审判执行中相关法律问题提前预判、早做研究、及时应对、妥善处理。 

    注释

    1、胡鞍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和引领中国经济新常态》《清华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2、张开《经济发展新常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内相关研究进展与评述》《改革与战略》2017年第9期

    3、陈建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7年第6期

    4、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多元纠纷化解问题研究》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2017年4月10日发布

    5、马常艳《解读“供给侧改革”》商周刊,2015 
 
    6、王佳宁、盛朝迅《重点领域改革节点研判:供给侧与需求侧》改革,2016.1

    7、郭强《律师法律服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山西律师法律服务为例》《中国司法》2016年04期  

    8、徐孟洲《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经济法的完善》《经济法论丛》 2017年01期

    作者: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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