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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购房需谨慎 合同要留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赵倩玉  日期:2019/5/16 字体: [大][中][小]

  “没房住的还贷款,我的钱难道要打水漂。”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此案系因房地产商未能施工完成房屋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而引发的纠纷,原、被告均感到委屈,但最终被告仍需承担责任。

  2012年,某房地产公司与苏某签订挂靠协议,由苏某负责施工建设房地产并销售房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苏某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无法完工,但房屋已进行了预售,且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认为其未收到购房款,且其房屋由他人出售不应当由自己退还房款,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交付房屋,购房者认为其已支付6年购房贷款却迟迟未收到房屋,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官多次进行调解,双方均拒绝让步,争议冲突激烈。

  该案件看似简单,但审理难度并不小。案件不仅包含本诉和反诉多项诉请,还涉及追加第三人银行参与诉讼,该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担保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且涉及购房者房屋取得,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希望双方将损失降到最低,以保障双方权益,但由于挂靠个人无力退回房款,房屋也在短时间不具备交付条件,在无法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地产商退回原告的购房款。(作者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棋盘井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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