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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劳动补偿引纠纷 依法调解获解决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冯胜骅  日期:2019/7/8 字体: [大][中][小]

    2013年02月至2019年06月,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某某村某组村民徐某春,在四川某某有限公司的某某部门岗位上,从事生产产品的合格标志贴花工作,该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梯级层层承包管理方式。徐某春入职之后,该公司一直没有与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她上班工作的部门,是该公司内部的一个下属管理部门,由于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质,就没有单独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所以,就长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该公司部门的负责人袁某,口头向她约定了每个月的工资标准,稀里糊涂的上班工作,不定时的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每个月由该公司部门的负责人袁某,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亲自直接发给她的手中,没有履行任何的制表造册和签名盖印等手续,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法用工,没有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和付给劳动补偿金。

    根据申请人徐某春和被申请人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部门双方当事人的现场陈述事实,经过初步调查核实,确认该公司及公司部门的行为,确实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规定。同时,违反了国家劳动和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破坏了国家有关法律的正常秩序,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追究和承担国家法律带来的责任后果。依据该件案件纠纷的实际情况,调解该件案件民事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人民调解。徐某春在该公司里是一个普通的打工仔,依靠自己辛苦上班工作,投入劳动力挣钱维持家人生计的老百姓,属于社会基层的弱势群体,她没有办法找该公司和公司部门的负责人,要求及时兑现属于自己应该得的劳动补偿金,属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保护对象。同时,她也是一个纯碎的法律文盲,不懂得国家有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概念。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她才经过咨询有关法律人士、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主管部门,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主动找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积极进行司法调解。邻水县某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条款规定,启动人民调解程序,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实施人民调解工作。在双方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公开的人民调解,达到协商意见一致,共同达成书面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名盖印,人民调解员和在场人共同见证事实。由该公司下属的部门负责人袁某,在2019年07月01日之前,仍然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履行支付徐某春劳动补偿金的义务,一次性付给徐某春每年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2.1万元。被迫放弃了养老保险费的追诉权,也是处于无可奈何,仍然只有服从,接受面临的现实。目前,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部门负责人袁某,已于调解约定的时间内全额兑现支付了徐某春的经济补偿金,圆满调解了这桩劳动补偿金民事纠纷。

    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每一个单位和公民,要做到“遇事找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用法,调解纠纷靠法”。作为企业的业主,应当依法作为,依法开办企业,合法经营企业,诚实守信经商,严格遵纪守法,切实做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员工利益”三同时,三兼顾,三无损。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公民,也应该“知法、学法、懂法、用法”,晓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调解工作,于情充满了温暖,于理凸显了公平,于法彰显了正义,全力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的公正!(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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