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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私自转租怎么办,新蔡法院这样判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九洲 李琦  日期:2019/9/19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转租人的转租行为未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本院依法支持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2001年,因生意经营需要,新蔡某银行将其所有的位于新蔡县商贸路的房屋出租给彭某某使用,并约定了不得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在租赁期间内,双方曾因收回房屋发生纠纷。此后新蔡某银行发现彭某某有将该租赁房屋进行私自转租的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彭某某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房屋。

  立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各方的诉辩意见。新蔡某银行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关系,并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彭某某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被告在租赁期间没有转租行为,双方的合同,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没有法定解除事由,应当驳回原告的诉求。且彭某某主张,若解除合同,则不应当按租赁合同的租金价格退还租金,应当按当前租赁市价退还租金50万元。

  此后,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开庭质证,按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各方的诉辩意见,最终对彭某某于2018年9月将部分房屋转租给刘某经营化妆品、将部分房屋转租给郭某某经营童装,并分别收取刘某、郭某某租金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解除新蔡某银行与彭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彭某某将涉案房屋返还给新蔡某银行;新蔡某银行退还给彭某某租赁费20750元。

  此后彭某某对租金的退还数额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和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人应当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承租人转租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新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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