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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加强法院安保工作机制建设--“使命与责任”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19/9/20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发生了一系列安全事件。这一系列安全事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法院安全形势的严峻性。针对这一情况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安全保卫工作的特点,不断提高法院机关重要部位的防范水平,防止以人民法院为侵害目标的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工作人员及来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力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深入研究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是各级法院领导和司法警察部门必须高度关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对法院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做到“预防在前、防范在前”,才能解决实质问题。这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法院工作特别是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完成担负的繁重艰巨任务,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撰写本文旨在就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及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法院安保工作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带来的社会群体利益的调整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法律诉讼成为解决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一些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闹访、缠访;以静坐、示威、散发传单、张贴标语横幅甚至围堵、冲击人民法院办公场所等方式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诉讼参与人不遵守法庭纪律、严重干扰法庭审判、抢夺损毁证据材料,冲击、哄闹法庭、用语言恐吓、漫骂、威胁甚至围攻殴打审判人员;携带限制和管制物品、腐蚀性、爆炸性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报复、侵害法院工作人员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笔者进入法院工作已有20年,先后在法院执行庭、审监庭、法警部门任职,一直参与法院安全保卫工作,深感近年来人民法院面临的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发生的安全事故明显增多。仅2011年,我院学习传达上级法院关于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通知、通报等文件和专题布置工作就有19次,这是前所未有的;在最高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系统遭遇的安全事故通报中,枪杀、伤害法官,火烧、爆炸法院等严重安全事故都有发生。所以,如何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自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面临的课题。笔者认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是一项综合工程,可分预防和控制两个层面的工作。加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法院公信力等,切实做到通过一个个案件的审理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定纷止争、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隐患,这是预防层面的工作。加强矛盾排查化解、安全检查和值庭、值班保卫;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警察基本体能、专业技能素质,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实现迅速高效的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是安全事故控制层面的工作,即日常的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也是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任务。

    (一)不安定因素增多。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经济社会结构和人们的利益需求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凸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案件居高不下,因利益调整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多发,许多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旦法院的判决结果令性格偏执的当事人难以接受,他们就会迁怒于法院,于是法官成为他们的发泄对象。这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必然会反应到法院司法活动中,直接对法院、法庭、法官安全形成冲击。

    (二)突发事件增多。发生在法院的突发事件主要有行为人自杀自残、相互打斗、极端报复、干扰破坏、伺机逃跑、暴力抗法、聚众上访等。事件实施者有非常明确的行为目的,他们利用法院的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自杀、自残、行凶、脱逃。在执法过程中,他们以挑衅性语言蛊惑人们,或以过激言行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闹事,冲击法庭,阻挠执行公务。

    (三)执行阻力加大。司法警察在法院司法活动中担负着提押案犯,维护审判秩序,参与执行等重要任务。各项执行工作势必会触及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利益,一些被执行人盲目采取过激行为公然暴力抗法,司法警察既要确保完成任务,又要保证法官和自身安全,执行阻力大。

    (四)安检难度提高。当前,安检问题层出不穷,安检难度大。如安检尺度难以把握,对不服从安检的人员如何处理没有统一规范,加之一些高科技产品的出现,给法院机关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些仇视社会、藐视法律的犯罪分子携带杀伤性武器、管制刀具等出入法院行凶伤人,给法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二、当前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院机关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和过程。当事人冲击哄闹法庭、暴力抗法侵害法院干警人身权益,既有社会方面的影响,也有法院自身工作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在这一时期,经济社会结构和人们的利益需求正在发生变化,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案件居高不下,因利益调整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多发,群众性诉讼纠纷案件突出,这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必然反应到法院司法活动中,直接对法院安全形成冲击。同时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很多过去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逐步转向到由法律手段来调整,法院成为矛盾的聚焦点。虽然民众的民主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和素质较低,法律观念尚显淡薄,尚未转到法治轨道上来,一旦法院的判决结果令其难以接受,有些当事人就会迁怒于法院,于是法官变成了发泄的对象。

    (二)有的案件审理不够公开公正。有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错误适用法律,裁判文书存在疏漏,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满,甚至极个别法官违反审判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为当事人说情。此外办案法官对案件乱表态加剧了法院、法官与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一旦处理结果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即纠缠不休,上访闹事,甚至一些当事人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抗拒法律,报复法官。

    (三)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不得力。首先法院干警对法院安保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处理矛盾和纠纷时,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发生言语甚至肢体冲突很正常,对法官产生误解和偏见也不为怪。在长年累月的实际工作中,对这种现象已屡见不鲜、习以为常、见怪不怪,对一些不安全苗头和征兆不能及时发现。还有些同志心存侥幸,对其他兄弟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不以为然,认为这些事故离自己很遥远,和自己无关,漠然处之,不能引以为戒。其次法院安保工作的人力、物力难以保障。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在人力、物力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但我国法院目前却在这两方面存在不足。安保队伍普遍存在量少质弱的问题,作为安保主体力量的司法警察队伍普遍编制不足,整体呈老化趋势。此外法警队伍训练不充分,大部分法院训练设施不全,法警训练时间和内容都难以达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要求,司法警察的专业素质得不到保证,严重影响法院安保工作的开展。再者作为安保重要力量的安保人员均为保安公司派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安保作用。

    (四)法院尚未形成完善的安全保卫工作体系。构建合理有效的安全保卫体系,是安保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但目前我国法院安保体系尚未完善,安保体系不合理。安保体系不完善,法院安全存在漏洞,部分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没有形成规范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出入登记、来访接待缺乏相应规定,值班和巡逻制度没有建立,办公区域和审判区域隔离管理的要求尚未实现,办公、审判场所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再加之法院安保工作后期落实不到位。法院安全保卫工作没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势必造成执法人员的执法形同强弩之末,进而安全保卫工作也会疏忽大意。据调查,一些法院虽有出入登记、来访接待规定,但执行的并不到位,登记信息简单无序;值班和巡逻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办公、审判场所没有任何防护设施或者设施不全等等,这些管理的不到位、不规范,才使得不怀好意的当事人有可乘之机。此外还有部分法院存在安全检查不严格,没有实行全员、全面安检,这些都是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不规范的原因所在。

    (五)法院安全保卫物质设施缺乏。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持的发展,安保工作涉及到的各种各样的新产品,新的管理方法逐渐弥补了人力的不足,为进一步提高法院的执法能力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安保经费存在缺口等原因,部分法院的安全防范现代化装备无法落实。因为安保体系的构建,需要物质基础来保证,宁可备而暂时无用,但绝对不能不备。但当前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导致硬件建设、装备配备等设施难以配齐,特别是一些法院司法警察装备还比较落后,比如部分基层法院囚车比较陈旧,甚至还有的法院没有专用囚车,直接影响了押解安全和司法警察执行勤务保障,给安保工作留下了安全隐患。更谈不上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还有电视监控、电子巡更、人员出入电子门禁系统、车辆进出电子管理系统、安检门、诉讼人员出入法院登记身份证识别存储系统等,这些新的基础设施更是无法得到应用。

  三、加强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建议

    (一)抓思想建设,明确法警职责。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法警深刻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把“提升素质,规范执法,树立形象”作为工作目标,强化“三个观念”即:大局观念、服务观念、群众观念;树好“三个形象”即:威武的形象、文明形象、爱民形象。从根本上明确法警担负着保卫法院机关和全体干警人身安全的职责。 

    (二)抓设施建设,物质保障到位。司法警察工作风险高,对抗性强,警务装备和安全设施是确保安全的必要保障。从全国各地发生的一系列安全事件来看,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和安检设施是确保安全的必要措施。从全省法院的装备和安检设施配备情况来看,各单位之间还有差距,有的法院在这方面舍不得投入,警力不足、装备不齐、安全设施不配套的现象依然存在,其实不是经费问题,主要是思想观念问题,抱有侥幸心理,不出大事引不起足够的重视。在装备配备上要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装备配齐,宁可备而暂时无用,但绝对不能不备;二是确保装备性能完好;三是确保装备发挥作用。绝不能让司法警察在自身安全无保障的情况下履行职能。加强法院审判楼、办公楼的安全监控,配备先进的监控设施,覆盖全面;配备必要的安检设施,安装安检门、手持探测器等设施,并在门厅安装防冲闯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并安装智能报警系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警;办公楼、审判楼内安装防火、防盗报警系统;配备先进的防爆器材,保证在发生恶性、暴力事件时能够拉得出、用得上。

    (三)建立安全防范长效机制。按照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重点抓的原则,统一安排部署安保工作,成立安保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将安保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将安保责任指标细化到每个岗位、每名法警,确保人人肩上有责任,个个身上有压力。与此同时强化督促监督和责任追究,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年终法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成立安全巡视领导小组,每日定人不定时对法警值班进行查岗监督。同时对组织协调不力,管理不到位及时依规严肃处理。建立预警机制,迅速灵活地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保持高度戒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灵活处置的原则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加强与公安等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建设,主动与公安、消防加强沟通与协调,遇有警情迅速及时妥善处置。特别是在重大案件审理、有明显矛盾激化案件和重要活动筹备过程中,应超前预测,提前与有关部门沟通预警,并由主管法警工作的副院长牵头,策划部署安全保卫任务,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司法保障能力和水平。通过内外和上下配合联动,以达到“快、准、狠”地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

    (四)建立安全保卫风险评估机制。由于安全风险是一种潜在的、负面的东西,处于未发生的状态。与之相对应,安全事件是一种显现的,负面的东西,处于已发生的状态。一个或多个威胁的发起方,采用一种或多种实施威胁的手段、方式,利用被威胁方存在的漏洞或薄弱环节,进行侵害,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这就需要进行风险评估,要参照风险评估标准和管理规范,对安保工作的本身特征、潜在威胁、薄弱环节、已采取的防护措施等进行分析,判断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提出风险管理措施的过程。这就是说对安保工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是非常必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风险评估是保障安保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对法院安保工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可对法院提供专业的基于安保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的建议和措施,包括识别评估对象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法院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的程度及推荐风险消减对策,从而使单位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管理工作。2、通过安全风险评估,有利于变被动处置为主动化解,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将矛盾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使人民法院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安全事件的发生。3、通过对法院安保工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完整的法院安保体系,增强安保工作的实效,促进安保体系的建设,使法院安保工作朝更高水平发展。首先,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的环境,由分管法院安保工作的院领导、具体负责安保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主要针对立案、审判大厅,检查并严格限制违禁品进入及对来访人员的身份确认,落实机关每一个出入口的安检人员,密切检查、关注每一个进出法院人员,对限制区域严格检查。对法院干警可能遭受人身侵害的风险,抓住易出问题的方面和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法院干警的人身安全。积极应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有无激化升级的态势和过激行为倾向,是否存在缠访闹访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苗头隐患,以及是否会引发危害法院形象的媒体炒作、网络舆论和群众批评。认真排查是否存在造成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妥善制定维稳预案,周密安排防范处置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评估方案,对可能导致风险发生的因素进行评价分析,从而确定风险发生概率大小的风险评估方法。调查风险源、识别风险转化条件、确定转化条件是否具备、估计风险发生的后果、风险评价。然后确定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的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1)一般风险,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2)重大风险,可能造成事态扩大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严重影响法院秩序。(3)特大风险,可能采取凶杀、爆炸、自杀等极端行为,或者发生聚众闹事、打砸抢烧、围堵冲击机关等事件,可能造成极其严重后果。根据客观性、科学性,秉持负责、严肃、认真、务实的精神,使用科学的方法,注意全面调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以保证评估结论的正确性。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小组通过履行其职责对法院安保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获得相关的特征,预估出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发生后的危害程度,确定风险等级,并结合当时情况做出全面正确的评估,形成快速预警机制,将安全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如果没有得以解决,就可能演变为突发事件,通过判断,并结合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库,生成合理的应急方案,再进行评估方案后实施,并评估实施情况,如果效果明显,即恢复原状(突发事件得以处置);如果效果不明显,继续生成新的应急方案,再进行评估、实施,直至恢复原状。

    (五)建立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要想建立起科学的重大敏感案件评估机制,首先要对敏感案件作出相对清晰的科学界定。将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以及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等列为敏感性案件,这些敏感性案件,除了涉及当事人的利益、涉及特殊群体的利益、个别部门的利益、地方政府的利益、国家的利益甚至法院系统自身的利益等,稍有处理不慎,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引发各方面的不满和争议。因此,可借鉴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风险评估方面的做法和成就,为法院建立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提供可资借鉴经验。首先加强基础信息化建设,为法院建立评估制度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条件,通过开展法院之间的结对帮扶工作,解决法庭布局不合理问题,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和保障水平。开展法官全员大培训,推广法官教法官、远程教育、交流挂职等方式,增强培训效果,提高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善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联络工作,促进工作交流,虚心听取意见;成立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全面加强与社团组织、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联系;认真听取媒体和网民意见,不断改进工作。积极拓宽民意采集途径,制定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办法,完善法院领导干部联系制度,实现法院信息化建设一体化的目标。为及时了解有关敏感案件信息、建立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提供广泛的信息交流沟通平台。鉴于法院敏感案件的特殊性,要以事前评估为主,即以立案阶段的风险评估为主,严把立案关,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对于一些特别重大敏感、超出法院处理能力的案件,而且接手后可能会对法院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做好敏感案件分流工作。在立案后,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较为敏感,要及时启动评估机制,查明该案是否达到敏感案件应具备的条件,以便采取相应的案件处理措施,尽量减少敏感案件可能会给法院带来的社会舆论风险。但是仅靠立案庭承担首问责任法官的个人力量是不可能的,甚至有时候靠立案庭的力量也难以将风险评估工作做好,所以还要建立法院敏感案件评估小组。至于评估小组是设在立案庭还是审判庭,要两者兼顾,以审判庭为依托,评估小组要由一院领导班子成员做组长,级别要高于业务庭,发现某个案件属于敏感案件,在立案材料上要注明属于敏感案件,指定办案经验丰富、综合能力高、责任意识强的法官妥善处理好案件,以便在案件判决中真正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应把工作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或庭长纳入进来,以增进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对于一些个案,需要风险评估小组对案件进行讨论才能决定其风险等级。要以现代化网络为基础,建立法院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内部沟通系统。提高法院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与权威性,共同做好法院敏感案件评估工作。要建立法院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内部网络沟通,做好与本地各部门的资源共享。在评估工作中,法院要密切关注本地重大刑事案件、政府项目及群体性事件,通过全面了解相关部门的处理情况,及时掌握敏感案件的第一手资料,一旦被定性为重大敏感案件,确立相应风险级别,应快速制定应对预案及启动应对机制,准确把握案件的敏感程度。在遇到敏感案件而又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可以借助法院官方网络平台,通过虚拟化处理,将相关案件公之于众,以征求民意,查看民众对该案件的反应。所以,在探索建立敏感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的同时,还应搜集一些法院对于敏感案件成功应对甚至失败的案例,并编写成册,发往各级法院以相互借鉴。

    (六)建立司法警察和保安力量并存的体制。将保安岗位责任固化,弥补警力不足问题。保安人员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安全保卫工作有独到之处。保安服务公司是受公安局监管,具有法人资格和运营资质,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风险,且机构健全,管理规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赋予了部分执法处理权限,成本低廉,可有效弥补目前法院安保力量不足。将法警力量完全从安保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警务保障工作。针对目前法院系统法警队警力基本上是以辅警为主、正式干警为辅,且正式干警大都为管理人员,辅警已成为当前法院的骨干力量的工作模式。这也是一种弊端。要把有限地警力用在刀刃上,将司法警察中的辅警和保安两支力量并存,进行有效管理。辅警大都是以往留下的骨干力量,经过多年的历练,作风过硬,警务技能熟练,独当一面的能力强,在大队领导下,以老带新,聚力警务保障,能较好完成警务工作任务。保安人员独立完成安保工作,起到了护城河的作用。确保人员精干、顶用、过硬,实现双赢。

    (七)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保卫体系。首先要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健全安全保卫机构:严格规范入口管理,加强值班、巡逻制度。建立严格的门卫、检查、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来访时间等做好登记,便于掌握人员进出情况和日后备查;坚持夜间和节假日干警轮流值班制度,加强对干警值班的检查力度,定时和不定时进行检查;在法院大门、办公区楼大厅、审判区等定点巡逻检查,每天安排 2-3 名法警进行巡逻防控,对来访人员、进院车辆进行询问和严格登记;对审判区域、办公大楼和要害部位进行巡逻,检查任何可疑物品,以维护正常的办公和审判秩序。建立严格的接待制度。严格规范对进入法院外来人员的分流管理,具备条件的法院应严格落实办公区和审判区相对隔离的要求,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分别设立接待室,到统一指定的区域按规定接待当事人、代理人等;第三加强对有毒、有害、爆炸物品的保存,制定进库、存放、使用、销毁处理等严密的保管档案和措施,确保事有人管、物有人看,防止盗抢事故的发生。其次要认真排查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与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特别是对不满人民法院裁判、有可能铤而走险和行凶报复的重点来信来访人员,要摸清底数、查明情况;对排查出的有安全隐患的案件,应主动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 政府的支持,紧密联系单位、社区、家庭和基层组织,灵活有效的做好稳控工作;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抓紧进行司法救助,及时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和怨气,防止矛盾激化。通过法院各部门的内部配合及法院与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的外部配合,共同构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及时了解重点监控人员动态,变被动于主动,变被动挨打为主动出击,及时扼制突发事件,形成全面的安保体系。最后要建立与公安机关应急联动机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就工作中发现的治安问题、治安隐患及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履行好协助公安机关侦察破案、社会面控制及消防管理的职责。妥善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及突发事件的现场,就发现的办案 线索、证据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与公安机关形成应急联动机制,一旦遭遇突发事件,通过公安机关的协助共同为法院安保工作提供稳固保障。

  结语

  目前,伤害法院干警的恶性事件既严重侵害了人民法院干警的人身权益,又破坏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影响了国家的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这也反映出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形势已经非常严峻,加强法院安保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应深刻认识司法环境的新变化对人民法院带来的新挑战,准确把握形势发展和变化,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妥善予以应对,确保参诉群众和广大干警安全,确保审判办公场所安全,共同维护和谐安全的诉讼环境。(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李国平、戴曾《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的几点想法》2011年
  2、刘刚《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网
  3、丁嘉春、陈玮斌、顾益民《美国司法警察制度考察简介与启示》2006年
  4、王继平、金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理论与实务研究〉》
  5、张明《试论我国安保制度》2009年
  6、江波、湛中乐《公安行政法》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版
  7、惠生武《警察法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师宕《司法警察安保工作必备》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
  9、《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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