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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学生两次交通事故死亡残疾赔偿金应否支付起争议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罗昌彦  日期:2019/10/11 字体: [大][中][小]

  2018年8月19日,是三年级学生李某噩梦的开端,当天他被路过的微型车撞倒,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受伤,入院治疗三个月后出院,就在出院后第三日又被一辆轿车撞倒身亡,李某第一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李某家属和保险公司对死者李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该赔偿起了争议,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损失赔偿。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理论,根据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利益损失,该解释采取定型化赔偿,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所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致残,赔偿义务人应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受害人未来生存年限并不影响赔偿权利的主张。至于原告之子李某何时死亡与这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理赔没有必然的联系,李某死亡并非赔偿义务人免赔的理由,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主张李某的伤残赔偿金。

  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拨付赔偿金,如果保险公司不按时支付赔偿金,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者单位:鲁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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