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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限引纷争 真情调解得平息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理  日期:2019/10/12 字体: [大][中][小]

  【案情简介】

  佘某林户位于石屏县宝秀镇定兴寨村委会佘家冲村的承包田与佘某恒户的房屋、土地相邻,佘某林户的承包田在东面,佘某恒户的房屋、土地在西面。2012年佘某恒户建房时,在与佘某林户承包田相邻面未退留檐水巷,故房屋排水排在佘某林户承包田内。双方因争执土地界限发生争议,引起纠纷。

  【调解过程】

  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调解人员及时与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到石屏县宝秀镇定兴寨村委会佘家冲村查看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调解。佘某林户称自己承包田与佘某恒户房屋相邻,佘某恒户在建房时没有退留檐水,因此佘某恒的土地界限就只到佘某恒户的石脚外墙皮,让佘某恒户把栽在本户田里的桩拆掉并且要解决好自己的排水问题,不要把水排在自己承包田内。对于未退留檐水巷这一事实佘某恒表示认可。调解人员考虑到佘某恒户建房时未退留檐水巷,排水问题确是一个隐患,所以调解人员提出建议:佘某林户往自己家承包田里留出30分给佘某恒户作檐水巷后,由佘某恒户对佘某林户做一些经济补偿。双方就留出30分檐水这点表示赞同,但双方之间是作经济补偿、补偿多少还是通过换地的方式来作为交换协商不一致。

  随后调解人员又提出了另一个解决方案:一是佘某恒家的土地界限就是以房屋石脚外墙皮为界,石脚外墙皮以外是属于佘某林户的承包田范围;二是佘某恒家要解决好自己户的排水问题,不要把水排在佘某林户的承包田内。但佘某恒户却认为土地界限是要以房屋石脚外所钉的桩为准,故第一次调解就因为双方对土地界限没有达成一致而结束。

  第一次调解结束后,佘某恒户擅自在本户石脚外墙皮外钉了水泥桩,引发了双方的激烈争吵,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人员及时组织了第二次调解。经过进一步协商,双方达成一致,使得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1.佘某恒户房屋与佘某林户承包田的界限以佘某恒户房屋石脚外水泥桩外皮为界;佘某恒户空地与佘某林户承包田的界限以佘某恒户空地的挡墙外皮为界。
 
  2.佘某恒户房屋的排水维持现状,佘某林户同意佘某恒户房屋的滴水滴在本户承包田内;此后佘某恒户不得以滴水的位置为由主张以滴水处为双方的土地分界线。
 
  3.佘某林户在对自身承包田栽种管理过程中不得影响佘某恒户的房屋安全。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因土地界限不明而引发的邻里纠纷,若不及时解决会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根据事实明确思路,通过不断地摆事实、讲道理,最终使得纠纷圆满解决。(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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