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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举办爱路护路宣传活动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万祖雄  日期:2019/10/21 字体: [大][中][小]

    “这次活动就要促使铁路沿线群众从理性上认识到维护铁路安全的重要性。下一步,我们将精心组织,多举措多方法,有重点、有区别地开展知路、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全力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维护辖区内铁路运输安全”。10月18日上午,在镇雄县以勒镇街上的县爱路护路宣传活动点上,镇雄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方成兵一边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一边向行笔者介绍。

    当天,镇雄县委政法委组织县护路办、县公安局及以勒镇政府,率先在以勒镇街上开展以“知路爱路护路、共筑平安铁路”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今年年底,成贵高铁镇雄段即将投入运行。对于世世代代生活于大山深处的镇雄人民来说,交通条件的改善必将为镇雄经济社会发展开辟一条新的通道,注入新的活力。而全面提升辖区群众知路、爱路、护路的法治观念,切实让人民群众把铁路护路治安联防工作转化为自觉行动,保证铁路安全畅通,这是镇雄全县各级尤其是铁路沿线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所不辞的责任。

    “我还是第一次知道有个《铁路法》,铁路就在我家房子前边过,虽然是封闭的,但是屋头由于有小娃娃,怕小娃娃些不懂事甩东西来打火车。所以,我一定要教育好屋头的小人些,千万不能这样做”。在宣传点上领到了一本护路手册的以勒镇庙埂村村民吴某林现场表示。

    据介绍,此次宣传活动重点以《铁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安全常识、人民群众在爱路护路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在维护铁路安全、平安创建中的重要作用等为主要内容。活动现场,“加强护路联防、保障铁路畅通”红底白字的宣传标语在秋日阳光的照耀下更加醒目。过往群众及学生接踵而至,纷纷来到活动现场领取宣传品。宣传品以雨伞、笔筒、手提环保袋、护路小手册等印有知路、爱路、护路宣传标语及铁路知识、涉路法律的生活日用品及读物为主。设置在活动现场的音箱循环播放着《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等详细内容,使得宣传活动氛围更加浓烈,主题更为鲜明。参加活动的干部职工和志愿者向过往群众不停地发放知路、爱路、护路宣传资料,并开展现场讲答,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与群众面对面,向群众讲述在铁路周边擅自搭建建筑物、放养牲畜等危害铁路安全的事项都是要承担违法后果等知识点,为构建通畅、安全的路域环境进行舆论引导,工作人员简明扼要的讲解和引导、丰富多彩的宣传物品,使得整个宣传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今天我晓得了在高速铁路附近是不能放风筝的,我必需要告诉我的同学和邻居,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对火车安全运行威胁大”。以勒中学八年级学生邱某睿放学后到宣传点上做起了义务宣传员。

    “通过向群众发放这些印得有铁路安全知识的环保袋、雨伞、笔筒等日常生活物品和宣传手册,更能达到普及铁路安全知识的目的,同时也使得知路、爱路、护路这一带有公益性的理念更加深入民心。我们将以开展这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大涉路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保证成贵高铁路域环境安全。”方成兵最后说。

    法律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三条:

    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擅自铺设加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2、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

    3、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系;

    4、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

    5、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六、《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

    1、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措施;

    2、破坏、损毁车站、列车、线路、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等设施和标识;

    3、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4、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5、阻扰、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6、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7、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不实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危害行为。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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