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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立案环节对案件繁简分流遇到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19/10/23 字体: [大][中][小]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度增加,长期保持高位运行。特别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受理案件数量激增。为缓解案件数量与案件效率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臵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加快构建繁简分流调解速裁工作机制,力求通过在立案环节将繁案、简案进行区分并分流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臵,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提升司法质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各地法院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推进此项改革,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可复制的经验,为实现立案阶段繁简分流,构建繁简分流调解速裁机制奠定了实践基础。为进一步推进立案环节的繁简分流工作,笔者以案件总数占比较大的民商事案件为调研重点,全面总结笔者所在法院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工作情况,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当前法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现状

    (一)[1]繁简分流机制初步建立。笔者所在法院采取了相应的繁简分流举措,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做法是按照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规定区分繁案和简案,即对受理的所有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外,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部分类型案件及标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视为简单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或新情况出现再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笔者所在法院探索出较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快捷的速裁方式审理简单案件的经验做法,由专门速裁团队通过速裁方式快速审判,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审判效率。因此繁简分流的关键是制定一个标准,并依此确定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速裁方式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同时笔者所在法院还注重发挥诉前调解的分流作用,通过全院全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成功调解分流一部分案件。在具体运作上也有特点,分成“两条腿走路”1、根据案件甄别主体的不同。由立案庭设专人负责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甄别,确定案件类型后,分流至不同的审判部门。2、针对简单案件专门成立了速裁团队。速裁团队设在立案部门,对某类型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集中进行审理,3、对于速裁团队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按简单案件进行审理的,经领导审批或审判部门与立案部门协商,根据业务分工,将案件退回立案部门重新分流,审限连续计算。

    (二)繁简区分的标准以案件类型和案件标的为主要依据。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案件类型和诉讼标的额作为案件繁简区分的主要标准。除部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银行卡等借款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明确,仅在给付数额、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权利义务明确的水、电、物业合同纠纷等案件划分为简单案件。另外当事人的意愿也是区分案件繁简分流走向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当事人申请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分流至速裁团队审理。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繁简分流机制对接较为顺畅。将立案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立案后繁简分流通盘考虑,注重两者协调配合,顺畅衔接,共同实现案件内外分流。对于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立案工作人员先进行释明,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不成立案后,再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导入相应程序。建立了诉调对接中心,注重发挥行业调解组织的力量,聘请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特约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由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纠纷诉前调解,纳入诉前调解的纠纷占全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半数左右。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程序衔接,将适宜的案件引入调解程序解决,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也缓解了案件压力,缩短了审理周期,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途径及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诉求。

    (四)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机制作用发挥显著。在案件审理中发挥速裁方式快捷、低成本、高效益的优势,高效审理大量纠纷,缓解了审判压力。通过明确庭审重点、裁判尺度、程序“瘦身”,确保案件审判简练又规范,在案件逐年上升,人员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保持了审判效率不降,实现了法官和当事人双重减负。

    二、立案环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2]繁简区分的标准难以确定。立案环节对案件进行区分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和对当事人的询问,掌握的信息相对有限,且由于没有被告的答辩和质证,对案件繁简的认定难度较大。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当事人起诉时的案由和诉讼标的大小对案件繁简进行区分。但是案件的繁或简并非由案由和诉讼标的大小决定,只有经过诉辩双方答辩、举证质证整理出争议焦点后,案件的繁简才能明晰。另外有些案件的难并非体现在案情复杂,而是难在被告下落不明、送达难等问题上。在立案时根据当事人的诉状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能送达到,如果先确定为简单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无法送达,再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公告送达,势必会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有些看似简单的案件往往因为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等,不得不适用普通程序需进行审理。分流标准不明确,可能造成分流后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进行程序转换,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因此如何构建适宜于立案阶段的繁简分流区分标准,实现分流的科学、准确和高效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程序衔接不顺畅。实践中对于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或者出现其他新情况不适宜继续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如何进行程序转换,做法并不一致。速裁团队即便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速裁方式,仍由速裁团队进行审理;有的则转由其他审判组织审理,审限继续计算。虽不会引起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但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判质效,不利于复杂案件的专业化、集约化审理。因此需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协商机制和速裁团队与审判团队案件流转衔接机制,避免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防止程序转换被滥用。

    (三)送达问题对繁简分流的制约。“送达难”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影响案件审判质效的一大难题。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人口流动加快,以及部分当事人逃避债务、不愿应诉等心理的作怪,导致实践中被告下落不明和被告接到传票后不出庭的现象比较普遍。考虑到缺席判决有一定风险,即使送达会耗费一定时间,法院也会尽量穷尽各种办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这就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往往效果不佳,事倍功半,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效率。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精”强调案件质量,“快”突出审判效率。而“送达难”因被告的缺席,严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对证据的审查,再简单的案件也因为被告的缺席不得不被延误。解决不了“送达难”问题,“快”字无从谈起,因此这一难题仍然是制约繁简分流改革的瓶颈和顽疾。

    (四)缺乏专业化、类型化分流。立案环节的繁简分流也包括按照专业审判团队或者类型化案件进行分流,但是没有施行类型化分流与类型化审判。现在的模式仍是速裁庭基本覆盖了类型化案件,而专业化的审判团队较少,发牌式分案模式导致审判庭法官审理案件类型比较杂。

    (五)[3]诉调机制缺位导致产生纠纷首选诉讼。从调研中看,有些速裁案件,尤其一些家事纠纷中,只需传来两次,第一次调解中阐明法律适用、释明诉讼利害,很大比例的案件在第二次询问或者庭前程序中就调解或者撤诉。当事人的心理往往就是不相信人民调解员、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只相信法官可以解决矛盾纠纷。还有一些简单的金钱给付纠纷,这些当事人多为不常涉讼的普通公民,他们普遍缺乏法律知识。而恰恰小额诉讼中基本为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在立案前缺少真正有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遇到矛盾纠纷,当事人首选诉讼,即便在法院的人民调解员,在当事人眼中与居委会作用无异,且适用比例极低。这种诉前调解的角色多由速裁法官来替代,显然说明了当事人对这种司法形式有需求,但现实中缺少这种角色,这种角色缺失、程序缺位在实践中,往往由速裁法官填补这一空白,扮演了人民调解员的角色。

    (六)调撤指标导致速裁程序背离调解初衷。采取限定速裁法官调撤比例、限制转普通程序比例的方式把控速裁指标。如规定速裁合议庭的工作要坚持以调解为主、以判决为辅的工作原则,判决的案件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结案总数的10%。在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在部分法官存在为了调撤而调撤的现象,部分法官仍有为了指标压着调、压着撤的情况发生。这不仅背离调解的初衷而且不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七)[4]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表象化。诉讼服务中心实体建设浮于表面,窗口设置数量多、功能定位广,但相互之间的衔接链条松散,案件信息呈碎片化分布,案件流转情况不透明,已建成的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程度偏低,甚至有些法院对案件数量增长盲目担忧,认为诉讼服务的升级会把更多矛盾纠纷引到法院,加剧了矛盾。

    (八)法官审判辅助工作管理粗放。一个案件从分到承办法官名下到最终案结事了,审判辅助事务占据了承办法官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尤其是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承担了很多琐碎的非审判性工作,除了开庭必须要在白天进行,查阅资料、思索案情和撰写文书等工作,只能利用晚上的时间加班加点完成,长此以往,必然导致案件办理质量下降或办案法官压力增加。

    (九)案件诉前分流渠道淤滞。现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呈现出“倒金字塔”式,大量本不应该进入法院的矛盾纠纷变成诉讼案件,传统意义上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呈现不同程度的失灵,甚至出现法院倡导多元化解机制,呼应者寥寥无几的尴尬局面,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迅速膨胀,法院仍旧发挥第一道防线的功能,案件“消化不良”与大量纠纷“流不出去”的冲突严重。也导致了违法滥诉的增多占据大量司法资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等违法滥诉问题的增多,使得司法资源被诉讼投机者恶意挤占,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

    三、立案环节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依据不足。虽然繁简分流、立案调解和速裁方式审理案件在实践中运行多年,但其法律依据并不充分。法律只规定了民商事案件审理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简易程序中的小额程序,速裁并非法律规定的独立程序,实践中也仅是作为一种审理方式。出于快速审理案件的需要,速裁方式审理案件需要对案件的程序进行较之一般简易程序更为简捷的操作,如使用电话送达的方式,在庭审中不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采用表格式裁判文书等。这些方式虽然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简案快审,但却有可能招致当事人对程序违法的质疑。再如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对适用简易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的条件作出规定,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利,故很多法官因担心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而不敢主动适用。应当说法律依据不足、不充分已经成为制约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5]审判力量不足。从立案部门人员组成来看,存在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从年龄结构来看,法院立案部门“年龄断层化”现象严重,岁数偏大的法官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相对年轻人来说稍有不足,而年轻的干警又因审判经验的缺乏还需要一个短暂的学习和成长过程,中间力量的不足容易导致工作出现被动;从人员数量来看,各立案部门人员匮乏,仅仅是接待当事人、登记立案等事务已经应接不暇,有些法院立案庭长都要亲自在窗口办公;从法官配备来看,立案部门入额法官普遍较少,一般只有庭长一人入额,在立案部门设立速裁庭的会有两名入额法官,有的立案部门没有入额法官,而入额的法官由于立案部门没有案件,为了完成绩效考核的任务,还要办理其他部门的案件。上述人员结构,对繁简分流调解速裁机制的构建是一个很大的制约,人员配备不足,难以承担繁简分流、立案调解、速裁工作;入额法官的匮乏,难以担负起简单案件的速裁审理;年龄结构的不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繁简分流调解速裁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激励措施缺失。因“繁简分流”机制的构建需要法院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才得以推动和实施,如果没有一定的激励措施,将使各方对改革失去信心和动力。首先对立案人员而言,推行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之前,立案窗口主要负责登记立案和接待工作,立案部门人员的相对不足已经让立案人员的工作量接近“饱和”状态,而“繁简分流”机制的构建,要求立案部门设立程序分流员专门负责案件繁简的甄别工作,立案调解和速裁团队的构建也需要立案部门完成,激励措施的缺乏难免会让立案人员有抵触情绪,改革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繁简分流的顺利推进。其次由于部门之间分工不同,受理案件类型不同,法官的办案工作量必然不同,尤其是办理一件繁案和一件简案所付出的时间成本相差甚远,对审理复杂案件的法官而言,由于速裁团队专门审理简单、系列性、关联性案件,如果没有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区别考评,难免会产生工作量无法平衡,影响工作积极性的后果。再次对当事人而言,如果没有一定的利益期待,他们也许认为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是法院的事,与己无关,主动接受立案后先行调解,适用速裁方式的意愿不高,需要靠诉讼费减免等措施鼓励当事人主动接受调解。

    四、推进立案阶段繁简分流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案件繁简分流的理念。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繁简分流改革是顺应改革时势、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应当打破传统思维定式和工作惯性,更新观念,转变理念。[6]1、充分认识到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应当站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高度来认识、谋划和推进。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奉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立场,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作为出发点,把实现司法公正高效、维护人民权益作为落脚点。民众对不同案件的司法需求是不同的,对于简单案件,往往希望效率优先,快速审判;对于复杂案件,则更希望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因此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应当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目标,通过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升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通过简案快审,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通过繁案精审,增强庭审对抗性,促进庭审实质化,实现司法公正。2、充分认识到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繁简分流作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公正与高效。繁简分流不仅涉及立案环节案件繁简的甄别、分流工作,还涉及审判阶段程序的适用、庭审方式的简化、裁判文书的改革等工作。繁简分流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整个司法系统的繁简分流,涉及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不仅包括诉内诉外的繁简分流,诉调对接机制的构建,还包括司法资源的优化分配,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举措紧密相关。因此只有统筹推进,多方联立,多措并举,才能提升整体效能。3、充分认识到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是破解当前司法矛盾、优化司法资源配臵、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的重要途径。当前人民法院工作最突出的矛盾是“案人”矛盾,此外还存在非审判事务耗费法官大量时间精力、各个部门之间忙闲不均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效率的提高。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就是要通过构建分流调解速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臵,实现人案的科学配比,对类案进行集中化、专业化审理,对简单案件快速审理,对繁案精细化审理,确保公正与效率,以最小的成本解决最大的问题。

    (二)制定科学的案件繁简区分标准。在繁简分流区分标准上,为了做到案件分流的科学、精准,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案由和标的额的基础上,将立案信息要素表作为对繁简分流的重要补充,对于来法院起诉的当事人,要求其在立案信息要素表中写明原、被告主体资格信息、被告联系方式是否确定、诉讼标的额、有无申请鉴定、调取证据等事项,应以选择式、填空式等简便易行的方法提供给当事人完成,便于法官快速研判案件。同时简化速裁团队的审理模式。速裁案件的审理模式应当区别于简易程序,比简易程序更加方便、快捷,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庭前传唤送达、庭审模式、裁判文书等方面。对此可以参照《意见》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具体的工作实践,采取相应的举措。[7]当事人同意立案前调解的,可先行组织调解,10日内调解不成的径行裁决。在传唤或送达问题上,应当在收案当日以录音电话、短信、传真等简便方式完成。在庭审方式上,原则上只开庭一次,庭审中在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之后,可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的限制。在裁判文书方面,可以使用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裁判文书,当庭宣判并送达。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从而有效减轻法官负担。充分发挥立案调解的作用。程序分流员对案件进行甄别后,认为案情简单,适宜调解的,应当加强释明引导,充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同过微信调解、视频调解等便利手段,采取诉讼费减免等激励措施,引导当事人主动调解,快速化解纠纷。充分挖掘立案调解的功能,即便没有调解成功,但是在调解阶段可以完成当事人身份资料信息确认、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相关诉讼文书送达等必要工作,并制作调解笔录记载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固定好双方均认可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入卷宗,调解不成的案件由速裁团队快速审理,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优化程序衔接机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不仅涉及到机构职能的调整、审判资源的调配,还会涉及到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诉讼程序的变更等问题,只有正确处理和科学把握好方方面面的关系,统筹推进多项举措,繁简分流改革才能顺利有序推进。在程序衔接方面,主要应处理好三个关系:1、要做好速裁方式与普通程序的衔接,主要针对的是程序分流不当的案件是由速裁团队继续审理还是由其他审判组织转办的问题。由于个案的复杂性和程序分流员对案件认知情况的差异,案件繁简的分类在立案环节难以做到百分之百的精准,必然会出现速裁团队审理过程中发现看似简单实则并不简单案件的情况。适用速裁方式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案件的审理,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障,必然要转换程序。应当充分发挥程序分流员的作用,加强程序分流员与速裁团队的沟通协商,对不宜按照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按照业务分工转由相关业务部门审理,避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要增强程序衔接的协同性,减少程序转换次数,原则上转换一次,防止诉讼程序来回反复,增加当事人诉累。2、要做好登记立案与自愿调解的衔接。虽然诉前调解是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量、分流案件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应当处理好登记立案与案件分流的关系,坚决贯彻调解自愿原则,对当事人在立案前不愿意调解的,决不搞强制调解,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对立案后适宜调解的,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调解。绝不能刻意强调调解而违反了立案登记制的规定。3、要做好调解与速裁的衔接。对调解后需要进行司法确认、出具裁判文书的,即时转入速裁方式,对调解不成但能够速裁的案件,转入速裁方式审理。

    (三)调整立案部门职能定位。建议在立案部门探索建立“大立案”模式,集中承担“分流、调解、速裁”职能。在立案部门设立程序分流员对案件进行甄别分流;设立速裁团队,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模式配备,集中快速办理适宜先行调解和速裁的简单案件,及时调解,快速裁决,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的高效率、低成本、高质量。之所以将程序分流员和速裁团队同时设立在立案部门,将分流案件、立案后调解、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职能集中由立案部门行使,一方面节约流转案件的时间,程序分流员对当天所立的案件快速进行甄别分流,将简单案件当天流转至速裁团队,速裁团队甚至可以在立案当天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纠纷快速解决。另一方面有利于工作的协调,速裁团队在审理中发现案件复杂或需要鉴定、公告送达等不宜适用速裁方式的,可以及时与程序分流员进行沟通协商,尽快对案件作出处理。充分发挥审前程序功能。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存在多次开庭、反复开庭等问题,特别是遇有证据庞杂、当事人思维逻辑混乱、表达能力差等情形,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耗时过长,容易导致法官和当事人身心俱疲,记忆模糊,严重影响庭审质效。[8]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庭审准备和分流功能,即利用庭前会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归纳整理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提炼总结争议焦点,从而简化庭审举证质证,围绕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有效提高庭审质量,促进庭审实质化和庭审优质化。一是审前程序工作可由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一定程度上减轻法官的工作量。将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告知、回避申请等程序性事务前臵。由法官助理与各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诉辩主张。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固定无争议事实,总结归纳争议焦点,使庭审建立在一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认知基础上,从而提升庭审实质化。将与案件有关的工作,从开庭审理实务中分流。并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的证据及意见,能够预估判断诉讼风险,为法官助理在这一环节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构筑基础。

    (四)利用信息化提升繁简分流质效。在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中,应当充分借力现代科技,推进司法审判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打造“互联网+”分流工作模式,以大数据支撑案件繁简甄别和程序分流,以人工智能促进提升审判质效。[9]1、送达方式的信息化。积极采用短信、微信、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当事人对电子送达方式不熟悉、不接受和法官操作方式的不熟练,应当通过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电子送达方式的应用率。此外推行诉前地址确认制度,将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的送达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从而有效提高送达的成功率。2、案件分流的信息化。探索开发智能分案辅助系统,改变依靠经验丰富法官进行人工分案的传统做法,将繁简分流程序直接嵌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现立案后的自动分流,使法官从大量繁琐的人工分案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3、立案服务的信息化。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化司法服务方式,创新便民利民举措。

    (五)[10]设置程序引导员。对接诉前调解机制,设置程序引导员。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指导。尤其是对一些普遍存在的简单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更快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程序引导员指导的内容应该包括: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小额诉讼程序及其在程序上的特别规定; 告知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告知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对于当事人双方有调解意愿的即可进行诉前调解,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而不进入司法程序。当然选择诉前程序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违背立案登记制的法律规定。对于程序分流员的设置,速裁法官经验丰富,识别能力较强。速裁法官拿到案卷时即熟悉一遍案情,挑选案件时基本可以理清调解思路和重点。但是自己挑案子自己审容易出现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如果由法官助理担任程序分流员往往欠缺经验。如果让立案法官担任程序分流员,立案法官觉得简单的案件,速裁法官不一定觉得容易。因此程序分流员可由立案法官兼任,也可以由立案法官和速裁法官共同组成。

    (六)建立健全诉前程序鼓励机制。诉前调解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缺少一种鼓励机制,二是相信法院纠纷解决终局性的朴素心理。为了鼓励诉前调解、庭外调解,通过诉讼费用等方面的措施鼓励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合理拒绝调解法院,让当事人知道不合理拒绝调解的当事人一方可能会面对不利的诉讼后果。制定科学的绩效考评办法,针对各个部门案件类型和案件数量的差异,也可以根据数据分析的具体情况,参考某些法院的指标设计方法,在设置主评估指标的基础上,设置副评估指标、调研指标等,将审判效率、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等裁判相关事务作为法官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参与审判辅助事务的案件数量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从而全面、科学评价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形成“争办案、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激励机制,引导法官全面发展。

    (七)建立审判辅助集约化管理机制。从审判辅助集约化管理的模式看,审判辅助事务和人员的双集中,最大限度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减轻了法官的办案负担。首先是通过诉讼服务中心集中处理、服务外包和社会购买等形式,将非审判核心事务剥离出来。其次是对审判辅助人员进行集中管理,通过分类管理,建立专项工作团队。最后是建立智能化、信息化辅助办案系统,减少人工依赖。

    (八)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增强社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并不是与己无关,而是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案件类型进行区分,所有案件一律进入庭审程序,经过漫长的开庭等待,繁琐的庭审程序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不利于简单纠纷的快速解决。而且无论是调解还是速裁,都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进行,是为了简案快办,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此外,应当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分流调解机制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从而提升当事人的积极性。

    结语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虽然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但只讲公正而没有效率的司法,也会让司法定分止争的作用大打折扣。“案多人少”的尖锐矛盾严重阻碍了司法的前进步伐,为提升司法效率,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势在必行。立案服务当从单纯的服务模式中解脱出来,拓展现有发展格局,实现实质化蜕变,成为案件分流、审判辅助和信息融合的前沿阵地。  

    注释

    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2001年1月第2版,法律出版社

    2、贺小荣《“论民事简易程序司法解释的法理基础及其价值取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载于《法律适用》2003年第10期

    3、宋旺兴《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4、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法学研究》2003

    5、詹菊生《简易程序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共同选择--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中简易程序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3期

    6、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高淳县人民法院课题组《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两便原则运行调查一以便利当事人诉讼为视角》载审判研究2007年第5辑

    7、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8、周洪生《民事诉讼速裁程序改革之局限性探讨》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7期

    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江苏省“打官司难”问题的调查报告》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编内部资料调研成果集

    10、高珂、潘杰《关于“建立和完善立案庭审查立案和立案庭登记后移送相关民庭、行政庭审查立案工作机制” 的调研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

    作者: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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