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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身关系赠与 法院驳回撤销之诉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文玲  日期:2019/11/14 字体: [大][中][小]

  【案情简介】当事人阳某与廖某协议离婚并约定:离婚后,二人共同在开发区中心路所购的三室一厅房屋产权赠与儿子所有,廖某享有此套房屋永久性的居住权,儿子18周岁时,廖某应将房产证过户给儿子名下。后来,廖某再婚,并与再婚丈夫居住在本案争议的房屋内。于是,阳某以廖某违背离婚时的约定,对儿子的成长不利,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对其儿子的房产赠与。

  【裁判结果】邵阳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首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使当事人单方面实施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但该行为却不能导致合同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

  其次,本案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儿子的协议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当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只要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赠与房产的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最后,本案中,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儿子所有,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约定,该种赠与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基于婚姻家庭人身关系产生的,且原告未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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