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前沿法案大观详细内容
法官释法说理为民工讨回工资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易中红  日期:2019/11/15 字体: [大][中][小]

  “谢谢法官,让我这么快拿到了工资,为我维护了合法权益!”日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刘法官调解了一件拖欠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当事人对他感谢不已。

  案情是这样的:唐某在县某竹木加工厂找到一份工作,从2018年2月1日开始上班,试用期为一个月,每月工资2300元。试用期满后继续上班,竹木加工厂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6月2日上午,竹木加工厂的经理突然表示要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唐先生当天即与其签订了书面合同。唐某认为即使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竹木加工厂也不能免除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的责任。竹木加工厂经理断然拒绝,其理由是现已经与其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且此前已按月足额向唐某支付了工资。双方协商未果。2019年10月唐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竹木加工厂补发16个月工资36800元。
11月上旬开庭。庭审中,双方争论激烈,“火药味”很浓。刘法官利用休庭时间,采用背对背方式对双方进行做调解工作。

  本案的关键是竹木加工厂经理对法律是一知半解,反而自认为很懂法律。刘法官拿着法律法规汇编给他看,耐心地释法说理。

  “首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双倍工资。……” 刘法官不厌其烦地给被告分析。

  “刘法官,你让我心服口服。你耐心讲解之后,我明白了。我应该支付唐某双倍工资,我马上打电话要厂里的会计今天把钱支付到位。”唐某拿到工资款。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