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莲诉称,2018年5月8日16时左右,原告在陆川县珊罗镇珊罗街黄某店铺门前,被高空坠落的铁皮瓦砸伤,当时被告林某峰正在进行施工。原告被砸伤后立即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开放性腮腺管断裂;2、右面部、左肩部皮肤裂伤;3、面部神经损伤。住院治疗了51天,后经玉林市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了九级和十级的伤残鉴定意见。原告受伤治疗期间还怀孕,对原告身体和身心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09157.1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林某峰请求协商解决,被告林某峰拒不支付原告的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209157.17元。
本案在陆川法院受理后,经本院委托陆川县温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某峰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某莲因本次事件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的美容恢复等一切费用共计90000元给原告吴某莲;
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437元,减半收取计221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林某峰自愿负担;
三、被告黄某榜、陈某华不负赔偿责任。(作者单位:广西陆川县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