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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不是你想转 想转就能转的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孔飞  日期:2019/12/26 字体: [大][中][小]

  你身边有没有遇过到这样的情况:欠你钱的人忽然某天跟你说,这钱不是我欠你的,是某某欠你的,你找他去要吧,以后你呀,不要来找我了。然后他随手丢给你一张“第三方欠条”就打发你了。你肯定就纳闷了,见过欠债的无赖,可没见过这么“理直气壮”的无赖。那这个时候你该怎么办呢?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你就知晓答案了。

  原告玉林市某石灰厂诉称,原告经营石灰生意。被告李某龙2015年3月8日委托货车桂KV某号和桂KU某号同原告购买石灰与石灰粉,同时所产生的费用及货款由李某龙负责结清,经结算尚有3笔货款未付清,分别为20.62吨、20.04吨、25.16吨,价格为每吨180元,合计人民币11844元。被告李某龙在磅码单上签字。2016年、2017年被告以转账方式支付了部分货款,2017年经结算尚欠1043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某龙付清货款,李某龙托人送来一张第三方欠条,说欠款是另一个老板(李某财)结账,他李某龙只是帮助拉货的。原告与第三人素不谋面,也不接受第三方转证欠条。尔后原告多次致电被告清偿货款均遭拒绝,致使原告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清偿货款人民币10430元及支付迟延违约金给原告。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从事石灰生产和经营的厂家,原、被告双方有生意来往。2015年3月8日被告李某龙向原告购买石灰、灰粉,并出具了委托书,委托车辆桂KV某号和桂KU某号到原告处购进石灰、灰粉业务,货款由被告李某龙本人负责结清。并于2015年3月8日委派桂KV某号到原告处购买灰粉20.62吨,每吨180元,计货款3710元,未付;2015年3月10日又委派桂KV某号到原告处购买灰粉20.04吨,每吨180元,计货款3600元,未付;2015年3月16日又委派桂KV某号到原告处购买灰粉25.16吨,每吨180元,计货款4520元,未付;三车货物合计共欠原告货款11830元。之后被告李某龙通过转账形式支付了货款1400元给原告,尚欠原告货款10430元。2017年被告托他人将第三人李某财于2017年4月14日出具的欠条交给原告,说欠原告的货款是第三人李某财,被告只是经手人。之后,被告没有继续支付货款。经原告追索,被告仍不支付剩余的货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有被告的委托书及签收货物的磅码单为证,双方的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各自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交付了货物以后,被告就应支付货款给原告,但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剩余的10430元没有支付,已构成违约,应负继续支付货款给原告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0430元货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支付迟延违约金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应予准许。至于被告以第三人李某财出具的欠条称是李某财欠原告货款,由于第三人李某财并没有直接向原告购买货物,向原告购买货物的是被告李某龙,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李某龙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李某财,没有取得原告同意,该笔货款仍应由被告李某龙负责支付。

  如果债务真像本案被告所说的那样,可以不经过债权人同意而随他的意愿转让,那这个世界可乱套了:一天换一个债务人来“踢皮球”,让你全世界追去吧。稍有常识的人都应当知道,这事不是这么一回事,这理肯定也不是这么一个理的。正确的做法是:合法的债务转让,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这点需要大家牢记。(作者单位:广西陆川县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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