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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终止合同:构成违约 英山法院判决:判令退费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童曙明 王思淼  日期:2019/12/26 字体: [大][中][小]

  12月25日,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特殊的未成年人合同纠纷案公开宣判,判令被告方某退还25名学生培训费共计94882元。

  案件经过: 2018年3月,英山县25名未成年人(年龄最大的14岁、最小的7岁)利用周末周日在被告方某在英山开办的道馆学习跆拳道,每人缴纳年费3280元,本应到2019年3月到期。2018年9月,道馆教练通过微信向部分家长发出致歉闭馆通知,并于2019年2月闭馆,之后未履行培训义务,也没有向培训的学生退还学费。后来,孩子的家长多次联系方某要求退还部分学费,但方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辞,未退还学费。于是,25名学生家长联合、将方某起诉至英山法院,要求退还没有培训的部分学费。

  该案承办法官张婵、彭斌在庭审后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退还25名学员学费共计94882元。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到被告处学习,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学费,被告收取了费用,应视为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培训义务。如果单方终止了合同,就构成了违约。钻法律的空子,侵占他人的合法权益,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在实际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培训任务,已停止经营,单方终止了合同,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没有培训的部分学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退还25原告培训费:合计94882元。(作者单位:湖北英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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