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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履行”减存量,遏增量,这才是硬道理
河北孟村法院调解履行劳动合同纠纷案效果好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20/1/13 字体: [大][中][小]

    “谢谢您了吕法官,要不是你苦口婆心的为我们调解,我们这矛盾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解开呢!我们刚才已经把赔偿款交接完毕了,感谢您这些日子的操心劳神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负责人李某激动的握着法官吕健的手说道。

    2019年9月17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吕健经过苦口婆心的调解,成功解决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受到赞誉。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入职被告某公司,从事车间操作工作,约定月工资4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0月3日,原告张某在车间工作时被铁屑子将左跟后上方割伤,后送县红十字会平安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跟后割裂伤合并跟腱断裂。然而事故发生后,被告某公司怠于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仅没有为原告张某进行工伤认定,支付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报酬,医疗期满后也没有为原告张某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更在此过程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致使原告张某无法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原告张某将被告某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和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0元并加付100%赔偿金;并缴纳自用工之日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社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755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3877元;鉴定费600元。孟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可就在2019年8月7日被告某公司诉原告张某确认2019年6月1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有效一案也立案。被告某公司在诉状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就工伤保险赔偿事宜,于2019年6月10日签署了和解协议,工伤赔偿协议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署的,是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视该协议的存在,未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决。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才提起诉讼。以上二案件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公开进行了审理。

    案件被迅速流转到法官吕健手中,法官吕健立即展开了调解工作。调解过程刚开始时,由于被告某公司不诚信的行为给原告张某造成了心理上和财产上的伤害,再加之被告某公司与原告张某对调解数额差距较大。原告张某一怒之下坚决要求法院不再调解,要求尽快做出判决。法官吕健一边劝导原告张某,一边对被告某公司负责人进行法律教育,让双方都冷静考虑一下,计算一下诉讼成本和得失。法官吕健更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希望双方本着平和的心态冷静处理矛盾,苦口婆心地给双方做工作,1小时、2小时。。。。,1次沟通、2次沟通。。。。。。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意见分歧较大,调解一次次陷入僵局。法官吕健没有放弃努力,更是邀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同事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耐心开导,被告某公司和原告张某的态度终于有所缓和。

    为了不使经过艰辛调解刚刚看到希望的的调解成果白费。法官吕健趁热打铁继续劝导双方。希望被告某公司负责人和原告张某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去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经过法官吕健的沟通,2019年9月17日被告某公司负责人和原告张某双方终于被法官吕健的耐心调解和诚意所感动,达成了被告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前给付原告张某各项经济赔偿金20000元;于2020年3月17日前给付原告张某各项经济赔偿金60000元。如被告某公司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及时足额给付原告张某赔偿款,则被告某公司需额外给付原告张某违约金20000元;被告某公司负责人和原告张某原被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被告某公司答应马上履行第一部分,将2万元交到法院。

    2个半小时的等待时间本不算很长,可对于等待履行结果的法官吕健来说,却好像很漫长。此时法官吕健心里一是怕自己的调解工作白费。二是担心原告张某反悔。这一切随着被告某公司的缴纳案件款,而烟消云散。

    接下来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笔者感言

    本案中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帮助原告讨要回了赔偿款。这一成功调解的案例告诉我们,在执法办案中要始终把当事人对司法的需求作为工作的指向标,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纠纷的功能,切实做到快速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实现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在此笔者想借用分管执行工作的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高学中的一句话“有效履行,不仅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保护,减少了调解不履行案件的存量,更遏制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的增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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