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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喜林:疫情防控期间故意致人死亡必须严惩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郭喜林  日期:2020/4/1 字体: [大][中][小]

    北京市的郭某思自以为被减刑期满释放就成了无罪人,所以在疫情防控期间郭某思在超市购物时违反规定不戴口罩,被77岁高龄老人段某某提醒后,郭某思不但不赶快戴上口罩,反而恼羞成怒,将那位老人摔倒在地,致使老人抢救无效死亡。面对这样的非法减刑释放犯罪者,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而且,对郭某思的多次减刑必须刨根问底,弄清他究竟是怎么获得减刑的。

    据人民网2020年4月1日报道,在31日举行的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崔杨通报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郭某思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相关工作情况。针对郭某思曾因犯故意杀人罪在服刑期间多次被减刑情况,经市委决定,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监委、市检察院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纪开展全面调查,并对郭某思此次故意伤害案进行督办,相关事实查清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是该彻查一下郭某思在监狱服刑期间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得减刑的。只有彻底查清郭某思多次减刑的每个关键细节,才能弄清楚郭某思到底贿赂了哪些权力腐败者。只有通过郭某思在疫情防控期间再次违法犯罪,并致人死亡案件进行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拔起箩卜带出泥,才能对郭某思依法加大惩罚力度,并对为郭某思的权力保护伞滥用职权非法减刑的行为实施严惩。

    法律权威必须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绝不能让国家法律权威被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者肆意践踏,绝不能让郭某思故意伤害致死的老人家属依法讨不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众所周知,我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对郭某思这个有违法犯罪前科的罪大恶极罪犯,不能有丝毫的犹豫和“同情”。郭某思作为拥有犯罪前科的违法犯罪者,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绝不应该在办理郭某思的案件中就事论事,而应该通过不同的渠道和角度对郭某思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实施全面问责。只有对郭某思实施新老账一起算,才能让郭某思与为他非法减刑的权力保护伞先后落入法网,绝不让他们逍遥法外。

    利用非法手段摆脱法律约束和制裁,这是无法容忍的违法行为,必须用党纪国法予以严厉惩罚。尤其是从事司法工作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受制于党纪国法约束,并严格按照党纪国法的规定敬畏党纪国法权威,并严格按照党纪国法的规定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履职尽责。如果政法工作者和共产党员领导干部触犯党纪国法,并滥用权力为郭某思实施非法减刑,那就是在与党和人民为敌,那就必须以壮士断腕之决心坚决铲除政法机关存在的权力腐败和毒瘤。而且,不管涉及到哪一级领导干部,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这是我们党和国家依法治党、依法治国的唯一正确选择。

    任何政法工作者和领导干部,必须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责、心中有民、心中有戒”;任何政法工作者和领导干部,必须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如果违背了这些原则和执政理念,那就是丧失了中国共产党的理想和信仰,那就是党和人民的败类,那就是历史的罪人。所以,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对郭某思过去在服刑期间多次被减刑的情况实施全面调查,绝不能让违反党纪国法者蒙混过关。只有让所有违法者全部落入党纪国法之网,党纪国法的权威才能受到保护,百姓的生命安全才能受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保护,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才能得到贯彻落实。(作者系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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