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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解决纠纷!疫情防控期间法官微信调解效率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宋珊珊  日期:2020/4/3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陆川法院民一庭陈静庭长通过网络连线当事人,高效解决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了解案件进展,从网络云上开庭审理到庭后微信调解,与法官实现“零距离”沟通。从立案到结案,除去法定春节假期,用时仅一个月,当事人纷纷为法官的高效率点赞。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丘某与被告朱某电动车相撞,交管队认定此次事故被告方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不实行右侧通行,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不从人行横道通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方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事实。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方多处骨折、肺部感染,于当地骨科医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住院费等共47060.49元,给原告家庭带来较大的生活负担。

    根据事故认定及事故责任比例,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应赔偿原告丘某39192.39元。然而庭审过程中被告坚持不赔偿,被告认为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同等赔偿。庭审结束后,法官随即联系原告丘某和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就案件相关赔偿事项进一步了解双方意愿。由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案件标的额较小,经原被告方同意,陈静法官就赔偿事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工作。

    连线原告

    原告丘某之母卢某:法官你好,我是原告,这次赔偿款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我方请求被告承担总损失的80%,并且请求精神损失5000元。

    陈静庭长:丘某你好,你的赔偿申请我已经了解,对于你在事故中所受的伤害我也知悉并报以深切的同情。我们不愿看到事故发生,也尽职尽责做好司法每一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现在围绕赔偿款这个争议点,你是否考虑过在被告经济范围内做出一些调整,好让被告一次性偿还清楚款项?

    原告丘某之母卢某:法官,您的建议我细想了一下,如果被告能一次性支付医药费用等医疗支出各项费用,我愿意做调整。

    陈静庭长:很高兴你能综合考虑,关于交通事故中导致丘某严重精神损害赔偿这项,我想跟你说一下:交通事故谁也不愿意发生,被告在这次事故中不存在故意,她也承认了错误,愿意赔偿大额医药费。换位思考一下,承担数万块的医疗费也让她精神上、生活上也受到打击,双方都被交通事故干扰,赔偿诉求的调整对大家都有心理安慰。

    原告丘某之母卢某:好的,我同意,感谢法官在双方的调解,想尽快解决这次纠纷,回归平静生活。

    连线被告

    被告朱某:法官你好,我生活也艰难,赔偿费用只能给2万5。

    陈静庭长:朱某你好,此次交通事故中你确有违反交通道路通行规定,且对原告造成了生活上较大的影响,不仅是身体上多处骨折,住院时间长达一个多月,给原告家庭带来单是医疗费用39340元,加上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各项费用共47060.49元,现在原告申请赔偿39192.39元,相当于你只要出医药费,原告已经作出了很大的让步!

    被告朱某:法官我也是没办法,我要是有钱我也想赔,我也要借钱去赔给他们啊,我承担做错事的责任,但是实在是无力承担这么多。

    陈静庭长:你能主动承担起责任让大家都很欣慰,但是25000元着实不能安慰受害者所受的创伤,你还是要想办法多多做好赔偿准备工作。

    法官进行了释理调解工作,最后双方约定,被告朱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9500元。原告丘某放弃本案关于精神损失费用的赔偿,原告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452元。至此,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结束。

    此次办案过程中,陈静庭长通过多元化解与审判的实体衔接,通过交通事故案件的事实依据,抓住赔偿争议焦点,积极采取调解措施,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将双方当事人的关于调解工作的司法需求深刻融入案件审理工作。通过一次调解工作,妥善解决双方的赔偿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少了潜在诉讼的发生,进一步减轻群众的“诉累”,彰显“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精神。(广西陆川县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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