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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小必执!妻子诉第三者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千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覃坤  日期:2020/4/7 字体: [大][中][小]

  “区区1千块钱,你们还当真了。”当接到执行法官的电话时,被告丘某惊诧不已。

  “再小的标的额,我们都会放在心上。”电话那头,执行法官不愠不火地说道。当天,丘某主动向法院执行账户汇入执行款,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

  该案是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这1千元正是涉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李某与丈夫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原告李某结婚时,被告丘某也参加了婚礼,知晓原告的婚姻情况。

  原告结婚后,被告经常借故请原告丈夫上门为其维修水电,后来发展到原告丈夫经常夜不归宿。原告发现两人的暧昧关系后,原告丈夫被迫表示终止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为了使两人中断联系,原告与丈夫外出到广东务工。其后,被告丘某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小孩。然而,2012年,当原告一家返回南宁工作生活时,原告发现两人仍然藕断丝连,而且被告通过电子邮箱、彩信、短信等方式不时向原告发送与原告丈夫的亲密相片及信息。

  “我要死在你家门口”“感谢你逼了我一把,让我能接受一个别人家的男人”……

  2019年, 不堪其扰的原告向被告常住地法院——陆川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陆川法院认为,被告和原告丈夫的不正当关系存续多年,清楚知道原告丈夫与原告存在配偶关系,其屡次发与原告丈夫的亲密行为及亲密程度信息刺激原告,对原告的生活造成的困扰,精神造成较大的伤害,也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其行为构成侵权,应负法律责任。原告虽未能举证证明其精神受损程度,但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原告精神明显受到较大损害,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调整为1000元。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陆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丘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李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行为,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丘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20年4月2日,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遂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导致婚姻家庭关系有所损害时,对第三者的不当行为应如何规管。

  因此,本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作者单位:广西陆川县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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