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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远走了 感情不在 离婚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0/4/22 字体: [大][中][小]

  原告蔡某红,女,回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  。被告李某江,男,回族, 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 。    

  原告蔡某红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于2002年5月30日生育长子马某熙(因病去世),于2006年9月27日生育一女马某思 ,于2008年1月7日生育次子马某博。双方于2009年7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吵打,被告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8月,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实施殴打,经昭阳区凤凰派出所出警才得以制止。被告还与他人同居生活,现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一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共同生育的女儿马某思由被告抚养,儿子马某博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三、共同财产,即位于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二层,要求平均分割;四、共同债权5万元,归被告所有;五、共同债务4万元,由被告负担;六、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江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我同意离婚。孩子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个。位于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村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二层,与原告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5万元我不知情;共同债务并非4万元,而是16.18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某红与被告李某江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马某思由李某江直接抚养,儿子马某博由蔡某红直接抚养费,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原、被告均自愿放弃对位于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的砖混结构一栋二层的房屋的分割主张,房屋由原、被告另行协商归两个子女所有;

  四、共同债权人民币50000元(债务人为撒某丽),由被告李某江享有;

  五、共同债务中原、被告均认可的,欠原告亲戚的累计人民币35800元,由原告蔡某红负责清偿。被告李某江主张的债务,欠被告亲戚累计人民币126000元,由被告李某江负责清偿;

  六、原告蔡某红一次性补偿被告李某江人民币10000元。(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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