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最高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机制建设的要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严格推行执行案款“一案一人一账户”管理机制,解决案款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实现执行案款的专户管理、实时监控、独立核算、专款专付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因当事人不能及时到院领取案款,导致发放案款节点超期,影响执行质效。
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账户,法院在给申请人付款时财务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领款收据,因此在分期履行案件或其他办案过程中,当事人需多次到法院领取全部资金。在当事人不方便及时到法院出具收据的情况下,财务部门无法办理转账手续。
建议如当事人无法及时出具收据,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在核对账户信息后转汇案款,以转账回执作为凭据由财务部门留底存档。此举不仅可以实现快捷支付,方便当事人,且可有效避免因当事人无法出具收据导致发放案款节点超期的问题。(乌敦格日乐速执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