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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依 老有所养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0/5/12 字体: [大][中][小]

    原告:陈某友,男, 住昭通市鲁甸县茨院乡板板房村二社;被告:陈某勇,男, 住昭通市鲁甸县茨院乡板板房村二社 。  

    原告陈某友诉称,原告与妻子生有两个子女,原告的妻子张某凤于2018年11月15日去世,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老人年老理应跟随儿子家生活,但原告不愿给儿子添麻烦,自个居住。因原告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未给付赡养费,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被告是原告的儿子不赡养父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有住院医治的费用也要求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勇辩称,我收入太少,每月600元赡养费我负担不起,我家孩子多,家庭困难。我希望原告能跟我们一起生活,方便照顾。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勇从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陈某友赡养费600元,并当庭支付5月份的赡养费600元;                                                  

    二、原、被告分开伙生活,原告陈某友的生活被告需给予照料。

    三、原告陈某友住院期间的费用由被告陈某勇负担。 (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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