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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定金起风波 依法调解促和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段小龙 赵杰 刘守新  日期:2020/5/16 字体: [大][中][小]

  【案情简介】

  禹城市莒镇杨集村是远近闻名的养鸡专业村。养鸡大户赵某等18户村民与聊城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2020年肉食鸡养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引进鸡苗、饲料、药品等生产资料,对养殖户进行技术指导,赵某等村民按照进行肉食鸡饲养,肉鸡出栏时公司按每只鸡5元利润收购。为确保合同履行,养殖户按每只鸡1元向公司缴纳定金23万元。谁料,受疫情影响,公司无法正常向养殖户引进鸡苗和饲料,显然公司已经违约,造成赵某等养鸡户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无奈之下,赵某等人依据合同,要求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公司辩说养殖户损失不是人为的,不同意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为此双方争执激烈,4月15日赵某等18家养殖户决定向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莒镇司法所受理了此案,所长段小龙高度重视,首先安抚大家激动的情绪,声称这是常见的一类合同纠纷,我们会依法处理,给大家一个满意结果。随后,段所长带领调委会成员详细了解案情,走访了赵某等18家养殖户,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肉食鸡买卖合同,确认了村民缴纳23万元定金的事实。段所长通过与公司沟通,公司对收取赵某等18户定金的事实予以认可。只是疫情当前,无法向赵某等人提供鸡苗。同时,段所长了解到,公司因疫情影响孵化鸡苗无法及时出售,损失巨大,职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

  弄清事情的原委后,段所长开始给赵某等人做思想工作。通过倾心座谈,拉家常,谈体会,赵某等人意识到多年来与公司共事,公司从来没有拖欠过他们一分钱,大家发家致富多亏了与公司密切合作。今年公司没有及时供应鸡苗,及时造成损失,过错不在公司,而是由于疫情暴发,赵某等人对此有理解,对公司怨气也逐渐消除。

  之后,段所长采取各个击破的策略,他立即拨通了聊城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电话,与公司王老板进行耐心交流。段所长语重心长地说,赵某等18人缴付定金,完全是出于对贵公司的信任。诚实守信不仅是公司做生意的需要,也是我们做人的行为规范。王老板听后,就退还定金一事没有正面答复。段所长话锋一转问道:“请问,贵公司将来还愿不愿意与赵某等人合作共事?” “多年来,禹城市莒镇杨集村为我们公司发展壮大作出了突出贡献。原来我们公司与赵某等人合作愉快,当然愿长期共事了。不过我们公司近期因孵化鸡苗损失50多万元,我们公司能不能少返还定金?”段所长意识到,公司不打算全部返还赵某等人定金。这时段所长又耐心地给王老板从法律上进行解读,虽然公司孵化鸡苗损失巨大,但这并不是赵某等人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和赵某签订合同后,公司无法正常向赵某等人供应鸡苗,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公司应当如数返还定金。再说,由于你们不能及时供应鸡苗,赵某等18户人家不能正常养殖,损失巨大。公司若不返还定金,赵某等人势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肯定判决公司赔偿定金,这样一来,公司不但赔了钱,而且不讲信誉名扬天下,人财两丢,谁还敢来公司做生意?王老板听了段所长的分析后,觉得很有道理,便答应和赵某等人立即和解。

  【调解结果】

  最后,王老板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承诺疫情过后如果赵某等人继续饲养合同鸡,23万元抵顶将来押金;如果赵某不饲养合同鸡,公司立即将定金如数退还,公司因孵鸡造成的一切损失自己承担。

  【案例点评】

  本案中莒镇司法所长段小龙运用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恩威并用的方法成功地调解了这起因不可抗力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起纠纷产生的起因在于公司王老板不懂法,在发生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王老板想转嫁公司损失,公司不给或者少给赵某等人23万定金。在这此情况下,段所长一方面做赵某等人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给大家吃下定心丸,稳控情绪,消除怨气,保持和气,为化解矛盾纠纷创造和谐环境。另一方面,段所长结合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对公司王老板进行普法教育,从正反两方面分析,让其认识到不返还定金的危害性,从而促使其讲诚信、重信誉、守法律,实现合作共赢,从而成功地依法化调解了该起纠纷。(作者单位: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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