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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妻子诉离婚 证据不足被驳回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0/5/18 字体: [大][中][小]

    林某灵与郑某超都是鲁甸县火德红人,两人2010年4月底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11日一起外出务工,相处2个月后同居生活。并于2011年11月2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5日,生育女儿小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1月2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郑某超动手打了林某灵一个耳光,后林某灵就外出打工至今已分居5个多月。同年林某灵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郑某超离婚;女儿小菲由被告抚养,林某灵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到小孩成年;位于火德红镇街上的房屋新增部分2至4层价值20万元归郑某超所有,郑某超补偿林某灵10万元,诉讼费用由郑某超承担。

    法庭受理后在审理中:林某灵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郑某超则认为他和林某灵还是有感情的,双方没有太大的矛盾,自己也没有什么过错,坚决不同意离婚;火德红街上的房子是他父母及家人共同所有,并非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灵与郑某超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彼此信任、理解、宽容,仍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林某灵主张与郑某超的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林某灵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夫林某灵的诉讼请求。 (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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