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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标的执行异议 申请机会只有一次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吴静  日期:2020/5/18 字体: [大][中][小]

    翻看着手里刚刚移送过来的新案卷,黄骅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刘志政不免觉得有些奇怪,这三方当事人的姓名怎么如此熟悉?果然,在案件台账检索后,刘志政找到了这三方当事人的姓名,原来早在2020年1月,案外人吕某对其涉案执行标的就提出过执行异议请求,受理后经依法审查,已将其申请驳回。时隔三个月后,4月21日案外人再次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

    吕某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系某公司与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因房地产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黄骅市人民法院查封了房地产公司名下的54套商品房,并在2018年6月在涉案小区内张贴了查封公告及目录,要求涉及这54套商品房的购房户按要求将剩余购房款存入指定账户,随后黄骅市人民法院对依法交纳剩余购房款的楼房进行解封,仅剩七套商品房未按规定交纳房款,而案外人吕某正是这七套楼房中的一位购房户。

    经过调查核实,案外人吕某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交纳了首付款。吕某自述已于2019年11月将剩余房款付清,且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也承认收到此款项,但却没有银行流水明细,且房地产公司售楼专用账户也没有收到此款项的记录。因案外人吕某在明知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却未按规定将剩余房款存入指定账户,且没有银行明细进行佐证,黄骅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吕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当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吕某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但后经查明,吕某在第一次被驳回异议申请之后,曾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随后却又撤回了诉讼,并再次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吕某此次异议请求为同一执行案件中的同一执行标的,且提交的证据与前次执行异议申请时一致,因此,黄骅市人民法院于4月23日依法驳回了吕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案外人吕某在不按规定将购房款打入指定账户的前提下,且第一次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二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其申请。因此,吕某第二次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

    提醒广大朋友,对同一执行标的申请执行异议的机会只有一次,重复异议不可取,一定要把握提起执行异议的机会,才能更加合理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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