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翠,女, 住鲁县龙头山镇龙泉村谢家营盘社 。被告龙某银,男, 住鲁甸县桃源乡铁家湾村十二社。
原告某翠诉称,原、被告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3年11月15日生育一子龙某俊,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性格差异很大,感情不和;于2014年7月份在茨院法庭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后,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小孩龙某俊由原告某翠抚养至6岁,被告龙某银自愿一次性支付26000. 00元作为孩子龙某俊的抚养费,小孩年满6岁后双方自行协商由谁抚养”。现在孩子龙某俊已经满6周岁、且一直与原告某翠一起生活,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要孩子的抚养费,被告说可以给抚养费,但是要经过法院处理后他才给付。因此,原告特起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所生孩子龙某俊由原告某翠抚养,被告龙某银每月支付孩子龙某俊抚养费1000.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自2019年12月份起支付);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龙某银辩称,原告主张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过高,我没有能力支付那么多;我愿意每个月支付45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某翠、被告龙某银共同生育的孩子龙某俊由原告某翠直接抚养;被告龙某银自愿自2021年起,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合计人民币6000元(定于每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二、2019年12月的抚养费人民币500元,及2020年抚养费人民币6000元,被告龙某银当庭支付完毕。(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