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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 都是攒够了失望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0/5/28 字体: [大][中][小]

  原告李某冬,女, 住鲁甸县江底镇大水井村民委员会14社 。被告向某雷,男, 住昭通市鲁甸县江底镇大水井村民委员会14社 。

  原告诉称: 双方于2015年认识后同居生活在一起,于2016年9月16日生育一女向某熙,于2017年2月20日在鲁甸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婚前不够了解,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实施家庭暴力殴打、辱骂。原告忍受不了的是被告的父母经常参与原、被告双方的家务事,导致双方矛盾更深,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之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双方所生女儿向某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到孩子成年为止;三、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鲁甸县江底镇大水井村民委员会14社有平房一层三间(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价值10万元,平均分割;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分居二年属实,我同意离婚,但孩子一直是我父母照料,应由我直接抚养,但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原告所诉共同财产不属实,房屋是我父母的地基,是我父母出资修建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有借给原告姐姐李某朵的7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冬与被告向某雷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向某熙由被告向某雷直接抚养;原告李某冬自2020年起,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4000元(定于每年6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2000元,于每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2000元,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共同债权700元(债务人为李某朵)归被告向某雷所有(该款由原告李某冬支付给被告向某雷,今后由原告向债务人索要)。

  四、原告李某冬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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