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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法官怎么判……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蕾  日期:2020/5/29 字体: [大][中][小]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善待老人就是善待未来的自己。对于不肯赡养父母的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要承担法律的责任。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魏某与前夫育有三子一女,1982年原告魏某与闫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闫某与魏某的三子一女形成继子女关系。2019年间,魏某与闫某先后住院三次,共花费人民币17832元。二原告的三个儿子承担了医疗费及对原告的护理义务,但魏某的女儿张某既不承担医疗费也不承担护理义务。因二原告依靠低保生活,无力承担医疗费,且魏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魏某、闫某二人将张某诉至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庭审时,原告希望张某承担住院期间雇佣护工费用以及出院后的护理费用。二道江区法院认为,原告二人住院护理期间,被告对原告疏于照顾,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如被告张某不履行护理义务,则需承担保姆费用(自出院至起诉之日);原告二人住院花费医疗费用,由四个子女共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某、闫某医疗费合计5858元,并支付原告保姆费每月500元(如被告履行了其应尽的照顾义务,则此项义务免除)。

    法官有话说: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魏某、闫某年老多病,没有经济来源,为城市低保户,生活困难,被告张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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