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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在人心 谁敢和小人做朋友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0/6/9 字体: [大][中][小]

  原告:赵某珍,女 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迤车镇石桥村委会江底村民小组;被告:何某虎,男,云南省鲁甸县火德红乡机车村委会樊家田村民小组。

  原告赵某珍诉称:我与被告何某虎系朋友,双方经口头约定达成协议,2010年5月10日在玉溪市新平县杨武镇泥扎村合伙承包硬化路面工程,期间施工所用的轧石机、拖拉机、拌浆机、钢模等器械全部由原告出资购买,工程完工后原告返回老家,被告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售卖了属于原告所有的机械设备。原告于2013年2月12日找到被告何正虎对此事进行处理,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何某虎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费189700元,并出具“何某虎欠赵某珍垫付工程款189700元”字据一份,但被告何某虎在陆续支付了42500元后,对剩余的147200元便不再支付。2016年9月12日原告虽然多次讨要,但被告依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其行为严重违反民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的经济带来巨大困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剩余款项的义务,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某虎辩称:1、被告何某虎与原告赵某珍系建设工程合伙关系,合伙期间,原告赵某珍投资的机器设备仅只是拖拉机、搅拌机、扎石机、钢模机;2、2013年被告何某虎出具给原告赵某珍的所谓欠条,原告赵某珍垫付的189700元,实际是原告赵某珍对双方事务的投资额,此次书写欠条的行为并非双方对合伙事务的完全结算;3、被告何某虎变卖原告赵某珍的机器为搅拌机、扎石机、钢模机三样,在双方协商后,作价5万元;4、自2015年2月9日后至2018年12月30日止,被告所付的4万余元系被告何某虎对变卖原告赵某珍机器的补偿,因此,被告何某虎和原告赵某珍的合伙事务,并未结算。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虎赔还原告赵某珍80000元,2020年11月13日给付20000元,2021年11月13日给付剩下的60000元。

  二、原告赵某珍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何某虎与原告赵某珍合伙期间的其他债权债务由被告何某虎享有或承担。(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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