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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纠纷 上法庭获支持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0/6/11 字体: [大][中][小]

  原告马某在,男, 住昭通市鲁甸县桃源乡桃源村十九社 。 被告:马某濠,女, 住昭通市昭阳区青岗岭乡大营村民委员会三家寨村 。   

  原告马某在诉称,于2019年7月23日,原告马某在驾驶车牌号为云MM小型汽车与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鲁甸县桃源乡下岔冲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鲁甸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该事故发生后,原告垫付了2700元医疗费,原告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已经处理完毕,原告已经得到了赔偿,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700元及原告修车费3280元及其他损失800元,合计6780元。

  被告马某濠辩称,保险公司赔偿费用已经定了时间,还没有到期,等到期,我愿意赔偿原告实际垫付的费用及部分损失。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濠自愿返还原告马某在垫付的医疗费2700元,赔偿原告损失1900元,合计4600元 。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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