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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充电自燃殃及其它谁之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黄龙雨 王德霞  日期:2020/6/16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电动车发生火灾的次数、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呈逐年上升之势,电动车充电自燃甚至爆炸的新闻也屡见不鲜。近日,亚父司法所与洗耳池社区联合调解一起因电瓶车充电自燃而烧到周边电动车的赔偿纠纷。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司法所也给周边的居民上了一堂法治课。

  5月21日,家住洗耳池社区的常某与往常一样下班后来到小区建设好的充电车棚内给电瓶车充电,到晚上正准备休息的常某听到有人在喊“失火了!”,常某赶到失火地点时,发现自己的电瓶车已烧成了空壳,与他有着相同境遇的还有同小区的沈某和孙某,经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最先是常某的充电插头冒火星引发常某电动车自燃后,火势蔓延到邻边沈某和孙某的电瓶车。此次失火导致三辆电动车烧毁。洗耳池社区得知后,立即联系亚父司法所主动介入调解此次失火引发的赔偿纠纷。

  亚父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事情经过后,向电动车车主指出如果常某是私自拉线给自家电动车充电或者电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失火将由常某负责赔偿责任。排除以上情况后,司法所和社区联系到小区的物业,排查充电车棚内电线是否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并向物业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物管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依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手段来看,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范围是整个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业主与物业公司存在一个服务合同关系,当物业公司有违一般性的物业保安义务并造成管理区域内财产灭失的,应根据其违约程度确定需承担的责任和具体赔偿额。因此在此类纠纷中物业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尽了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治安管理义务及如何评价物业公司是否正确履行了义务。后经现场排查发现充电车棚存在电线老化问题,经过多次调解,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物业公司同意赔偿常某、沈某和孙某三人电动车赔偿款共计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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