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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应该诚实守信 借款及时还清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0/6/17 字体: [大][中][小]

  原告:张某艳,女,汉族, 云南省鲁甸县人, 现住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蒋岗村新建组。

    被告:戈某华,男, 住昭通市鲁甸县火德红镇火德红村民委员会大山社 。

  原告张某艳诉称,2016年农历七月十五,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00000.00元,我通过两次转款给被告,每次转50000.00元。约定了被告用火德红镇政府门口门面作为抵押,同时约定了利息。但时间久了连利息都不再支付了。在此期间,我共计收到被告的还款利息共计30000.00元整。因被告系我亲戚的朋友,被告也承诺及时还款,我才愿意借100000.00元给被告。我认为,我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被告未按承诺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我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6000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戈某华辩称,我欠原告本金100000.00元属实,约定利息2%属实。2016年至今,我一共转了40000.00多元利息给原告。原告曾和我商议只要求我偿还本金100000.00元,利息不要了,我又转了10000.00余元给原告,所以现在本金只有900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戈某华偿还原告张某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余款40000.00元)。

  二、前款任何一期债务到期后,被告戈某华未按规定如数支付当期债务,原告张某艳有权要求被告戈应华提前支付剩余全部债务。

  三、原告张某艳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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