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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诉离婚仍败诉 稳固家庭促和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丽云  日期:2020/6/23 字体: [大][中][小]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吗?这可不一定。近日,石屏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系第二次到法院起诉离婚,但仍然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这个判决的背后,彰显了法律守护弱者的温情。

  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自由恋爱后,双方于1995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共育有一子。起初双方感情较好,张某某在外跑运输,李某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孩子,家庭生活过得幸福充实。2017年12月,原告到村委会从事农村淘宝工作后,双方生活发生了变化,被告多次发现原告长期与异性微信聊天,双方便心生嫌隙,因此多次发生争吵。2019年5月,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同年7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次离婚诉讼也导致了儿子的女朋友与儿子分手。经历了种种后,被告张某某长期心情压抑,精神倍感痛苦,晚上常常无法入睡,出现幻觉。2020年4月7日,原告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4月22日,被告张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检查,确诊其患有精神分裂症。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张某某儿子作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原告坚持离婚,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指出原告太贪玩,对家庭不负责任,坚决反对原告提出的离婚主张。

  面对特殊的案情和特殊的当事人,承办法官一时间陷入两难境地,一边是法律规定,一边是道德人情,案件的处理显得棘手。婚姻法明文规定,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本案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不说双方感情破裂与否,被告的精神分裂症主要系因原告起诉离婚所致,如果简单判离,可能导致被告张某某病情加重,这对被告来说显失公平,对于社会而言,可能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夫妻双方的痛苦和矛盾,但不是建立在伤害任何一方的基础上。经过承办法官权衡利弊再三斟酌,最终决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同时对原告开展了教育劝导,本案的处理,兼顾了个人利益、家庭利益、社会利益,切实做到了情、理、法的有机结合。

  法官心语:婚姻法不仅规定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还特别规定了婚姻中夫妻双方维护家庭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官作为法律工作者,理应秉承良法善治、德法并举理念,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同时,更应教育警醒过错方,引导其守住道德底线,遵从公序良俗,尽全力守护好每一个家庭,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力量。 (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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