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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时,要敢于说“NO”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福宝  日期:2020/6/23 字体: [大][中][小]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休得共枕眠”。夫妻从相识、相知、相爱到走进婚姻殿堂是一个十分不易的过程,婚姻不仅是洁白的婚纱与海誓山盟的承诺,更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旅程。当前,不少夫妻因受生活压力大、感情基础不好、外界诱惑太多等因素的影响,频发家庭暴力事件,家暴不仅吞噬了婚姻,更侵蚀了家庭和睦。下面,小编带你来分析一起家暴案件及当遭遇家暴时,该如何有效应对?

  【案例】杨某与李某系同村人,两人青梅竹马、相知相爱一起组成家庭,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小孩。在外人眼中,一家人生活和谐美满,李某对杨某爱护有加。但就是这位外人眼中的好丈夫,却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杨某,杨某虽难以忍受,因“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选择长期忍气吞声,甚至为此服药自杀(未遂)。在家属的劝说下,李某向杨某写下保证书,承诺一定好好对待杨某,绝不再打杨某。然而,这一纸保证书却未换来李某的真心悔过,双方平静的生活没有维持一个月,杨某又再次遭受李某家暴,无奈之下杨某选择到派出所报警,李某得知后,再次将杨某劝回。随之而来的是李某变本加厉的家暴,杨某被其用剪刀划伤,移动通信设备被其扣留,因事情的严重性,杨某最终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将李某诉至石屏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态度坚决,一直辩称夫妻感情尚好,从未发生过家暴,不同意离婚。庭前,为掌握案件真实情况,承办法官翻阅卷宗、依职权调取证据,走访亲友及村委会。庭审中,原告杨某提供了家暴照片、病历、李某书写的保证书、证人证言、公安接警记录等证据以证实家庭暴力事实。面对充足的证据,以及法庭释明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李某终于承认多次殴打杨某的事实,并请求法院依法调解处置双方的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最终,经承办人的释法明理与教育引导,双方自愿调解离婚。

  该案中,杨某在遭遇家庭暴力时选择忍气吞声,甚至自杀,并未能从根源上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类似的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累见不鲜。结合该案,我们可以看到,妇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受传统观念影响,当面临家暴时,很多人的反应是恐惧、沉默或者逃避,甚至为了孩子、家人愚昧地选择忍气吞声。孰不知,忍让往往解决不了问题,甚至只会让家暴者得寸进尺,一味地忍让、回避却变成对方实施暴力的底气,家暴不等于“家丑”,希望广大群众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勇敢地提起法律武器,切实保护自己及家人安全。

  值得提醒的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已被法律列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但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相对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

  【小知识】关于遭遇家庭暴力如何保护自己、收集证据?家暴者应承担何种责任?小编带你科普以下知识:

  一、遭遇家暴时该如何保护自己?

  第一,应当及时报警,或向村民基层组织、妇联、单位反映家暴情况,寻求法律帮助。

  第二,应当及时拍摄受伤的照片,留存物证。

  第三,要及时就医,记录伤情。

  第四,收集好病历等资料为起诉离婚做好准备。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样对方就不可以进入你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二、遭遇家暴时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

  第一,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

  第二,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和问话笔录。

  第三,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发生人的证人证言。

  第四,法医鉴定或者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药费收据等。

  第五,曾向妇联、居委会、单位等机构投诉过家暴问题,这些机构可以出具书证。

  第六,能够证明家暴实施行为存在的录音资料或音像资料。

  第七,施暴者写过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

  三、实施家暴要负哪些责任?

  第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的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第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家庭实施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严重的家庭暴力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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