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建议背景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田伟在审理王某诉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时,发现A公司存在着劳动合同约定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却未报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及时、未主动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重大过错约定不明、工资表工资构成不清晰、解除劳动合同程序随意性较大等法律漏洞。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和规范企业经营,减少企业因劳动用工不规范造成的不必要损失,故而向A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02建议内容
1、建议企业对现有劳动合同进行全面梳理,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约定施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否则,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中关于工时的约定为普通工时制;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和程序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岗位调整、劳动者过错惩戒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依法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依法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4、主动为劳动者安排年休假,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以劳动者未申请为由未安排的,仍需支付加班费;
5、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鉴定书面劳动合同。
03建议效果
A公司收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整改和自查自纠工作,召开职工大会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制度规范。根据A公司作出的《司法建议书复函》,截至2020年6月17日,A公司已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制定劳动合同的工具书和规范性文件,正在进行劳动合同全面修改,已全面补足劳动者社会保险,积极统筹职工年休假,对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职工,主动发放加班费。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未来,梅河口法院会持续通过司法建议与企业良性互动,及时堵塞漏洞、补齐短板,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为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