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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关于妥善解决物业纠纷的建议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0/7/1 字体: [大][中][小]

    在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多数为业主以房屋漏雨透风等质量问题,配套设施不完善,暖气不热,空房未住,电梯不坐,家中被盗,汽车被划等为由拒交物业费,因多数并非法定的抗辩理由,在诉讼中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基于物业服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业主和物业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一、业主要正确行使抗辩权

    一是改变错误认知。法不责众是误区,业主因拖欠物业费被起诉到法院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物业公司确有过错,业主可以起诉物业违约。对于个别业主来说,是否长期居住或者是否亲自居住都不能构成唯一的抗辩理由。

    二是理性分析房屋损坏原因。部分业主在遇到房屋漏水、财物失窃、邻居违章建设等侵权行为时不应将侵权责任盲目归责于物业公司,主观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所有的责任,从而采取拒交物业费等不正当的维权手段。

    二、物业公司提升服务质量

    业主自觉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是检验物业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同时,也是检验物业服务公司服务水平、能力、成果的重要标志。物业公司应当以合同管理为前提,物业服务为关键,动员业主自觉履行缴纳服务费义务,帮助业主解决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物业关系。(袁登云普通案件事实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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