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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喜林:商品销售虚假宣传是要付出代价的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郭喜林  日期:2020/7/4 字体: [大][中][小]

    小李经营了一家网店,在店铺售卖的一款水槽商品页面上,小李特别标注了“220mm加深槽身”“再一次刷新深度”等广告语,并承诺“假一赔五”。老张看中了商品深度深、容量大的特点,付款购买了该款水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法院认定老张要求小李五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令小李向老张五倍赔偿(人民网2020年7月2日)。

    这说明,任何商家的宣传承诺就是责任与义务。如果商品质量名不副实,那就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商家仅仅把夸大宣传当成促销商品的诱饵,拒不承担商品存在的虚假质量责任,那就必须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的依法问责。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消费者既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又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因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拥有知情权,商品经营者不得隐瞒质量真相,并从中谋取非法所得。商品经营者只要触犯了法律规定,就会受到依法制裁。法律法规不是儿戏,商家不能想怎么样就怎么样,随心所欲非法敛财是绝对不允许的。作为商家,既要遵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又要把仁、义、礼、智、信的传统美德继承和发扬光大。言而无信,商家就会失去回头客;言而无信,商家最终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因为,消费者上当受骗之后,即便是不举报不投诉,不到法院告状,消费者也会断绝与不讲诚信商家的继续往来;因为,商家的阴谋诡计不可能永远得逞。如果商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国家的法律利剑就会毫不犹豫地悬在违法商家的头上,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因此,商家必需善待消费者,必须让消费对象心情舒畅地花钱。如果商家让消费者受到了委屈和经济损失,那商家就是在和自己过不去。商家只有以心换心,不赚黑心钱,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因为,骗人者最终是在欺骗自己。商家只要经过日积月累的欺骗,就会让自己变成罪不可赦的历史罪人,而绝不仅仅是倾家荡产的悲剧。所以,每一个商家必须牢记古代圣人的谆谆教导:“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者系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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