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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厚:法官与知产保护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振厚  日期:2020/7/7 字体: [大][中][小]

    《人民法院报》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第九项是:知产保护。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项《意见》,可谓是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总纲领,是法官从事知产保护的最高指导。

    对许多法官而言,日常的审判执行工作内容基本不怎么涉及知产保护案件。对知识产权法院或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法官而言,知产保护的重要性,则是无需强调的。因此,谈法官与知产保护,更多的法官只能是从局外的旁观角度进行观察。

    从知道知识产权这一名称到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反映了中国人产权观念、法治观念的变化,反映了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在知产保护方面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投入与加强的进程。在知产保护整个体系中,法官处在极为重要的终端,是保护知产的主渠道,其地位和作用不可低估。法官自身,应当有着非常清醒的、并不妄自菲薄的认识。如何体现出来,就是把《意见》落实到审判实践中去。

    不办理知产案件的法官,并不因为不是职责所在无所作为,当然游离于知产保护之外。对知产保护要有着正确的认识,利用职业优势加大知产保护知识的宣传,也是加强与知产保护联系的一个重要途径。

    法官对知产是一种产权、知产需要保护要有清醒认识。产权对很多中国人来说,也不过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渐了解、熟悉的词语。至于知识会有产权,是一种财产权,更是近些年,尤其随着经济社会科技的高速发展,大家才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将知产纳入行政、司法保护的范畴。法官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业,知识产权是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知产自然是法官当然的义务。

    法官要把知产保护落实在自己的行动中。虽然只有少数法官从事知产审判,但其在整个知产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却极其重要。又因为知产审判对中国法院、中国法官来说,是一种全新的案件类型,完全可以说是基础差、底子薄、起步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以此为借口降低审判知产案件公平正义的标准。我们经常讲借鉴。对知产保护而言,纵然中国的法律体系、司法体系不同于西方,对知产保护的认识不同、措施不同,但在保护这点根本之处是相通的,必然有可供我们的法官借鉴之处。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正因为法律、司法体系的不同,尤其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法官还要考虑“中国特色”。虽然“中国特色”十分抽象,之与每位法官则是非常具体的。因为,每起案件本身都是具体的,涉及的是当事人具体的权益。是否合法、是否应当予以保护,当事人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都需作出十分明确具体的判断。这样一来,也很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中国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模式,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摸着石头过河”,都为产权不清埋下很多“伏笔”,同样也为法官判断产权归属带来很多难以想象的困难。国内的王老吉与加多宝,涉及外国人的乔丹商标案,都是值得法官深入思考的知产保护典型案例。尤其前者,“中国特色”明显。

    时至今日,物权、产权等权益在立法层面日益清晰,为司法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保护好知识产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法官履职尽责的使命所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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