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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代牧合同纠纷案看事实依据在案件认定中的运用及启示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哈尼马特  日期:2020/7/7 字体: [大][中][小]

  6月3日,原告马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哈某某返还15只大羊,或者折价给付18750元,并赔偿羊羔5只或者折价给付4000元。庭审当中被告哈某某一口咬定已经返还,不存在还羊之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日原告马某某将自己15只羊带给了被告哈某某,看在熟人,老交情份上没有写任何凭证。后原告在被告原有的欠款条子中注明了给被告代牧15只羊。被告不予认可,并称已经返还羊只,但针对自己辩解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庭审调查中经法官认真细致地查问被告返还羊只的经过,几经查问被告开始语无伦次,承认代牧了15只羊,至于怎么返还的既没有证据,也无法陈述清楚来论去脉,自己漏出了破绽。见此状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反复解释法律关系,利害得失,让被告明白既然承认代牧15只羊,那么没有确凿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是无法推翻事实的,无法推托返还羊只的责任。经几番解释说明,最后被告愿意赔付原告15000元,并在宣判之前现金交付。到此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的情谊仍在。

  法官说法: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通俗地讲,就是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首先是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事实问题就是证据问题。再说法律,在查清事实后,或者说在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因此,证明事实是关键,正确适用法律是结果,二者不可偏废。(作者单位: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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