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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练、镇龙司法所联动调结跨市水源污染纠纷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黄俭军 张春宜  日期:2020/7/8 字体: [大][中][小]

  水是生命之源,一旦受到污染,人的健康则会受到直接影响。近日,覃塘区黄练司法所联合横县镇龙司法所调结一起跨市水源污染纠纷案。

  2020年,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某公司承揽华能贵港镇龙山风电场项目,该公司在第9至17号风机路基筑边坡等施工中,不慎影响到千余人的饮水水源,严重影响了村民生产生活,群众意见非常大。四个经联社代表多次找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某公司协调解决,但均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办法,一度引发村民扬言阻工等过激行为。

黄练、镇龙司法所组织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某公司与横县古楼村古楼、迭石、上和、站岭等四经联社调解现场

  黄练镇与镇龙乡一衣带水、山水相连,历来为睦邻友好乡镇。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且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规定,即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采取协商、协调解决的办法,黄练司法所联合横县镇龙司法所,主动作为提前介入调解,邀请四个经联社代表与公司负责人梁某中到黄练司法所进行调解。

  在调解会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某公司负责人梁某中承认四个经联社水源受到影响确系与其自身施工有关系,但是对如何解决造成的问题,梁某中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对代表提出的重新寻找水源点,费用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某公司解决的方案,梁某中也没有同意,调解会一度陷入僵局。司法所工作人员见况即单独做梁某中思想工作,要求梁某中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站在农民角度,着眼于农村实际,体谅农民心情,顾及农民利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乡情、村情、邻里关系等方面予以劝说梁某中。经工作人员劝说,梁某中对于代表提出表示认可,但是对于代表要求给予的赔偿数额,梁某中又是不同意。司法所工作人员则从法律角度劝说梁某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以法律告诫梁某中,即如果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某公司不及时处理该案,极有可能会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追究相关的法律后果,届时不仅要处理好污染水源事情,还可能面临相关的处罚则。经司法所公司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协商再协商、沟通再沟通、协调再协调,梁某中终于同意给予古楼村古楼、迭石、上和、站岭等四个经联社共计25.5万元的经济补偿,由四个经联社自行处理水源事宜,且四个经联社保证不再以此事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某公司主张其他权利。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某公司与横县古楼村古楼、迭石、上和、站岭等四经联合影

  一起跨市水污染案件的有效化解,既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使项目施工顺利进行,重要的是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一箭三雕。(作者单位:覃塘区司法局黄练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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