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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获利,你们咋这么厉害呢!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赵若昕  日期:2020/7/9 字体: [大][中][小]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帮亲戚朋友扫码注册、关注的情况,

    现今,很多互联网商家想要扩大受众群体,提高粉丝黏度,

    便常常会搞一些扫码活动,

    在这之中有的人“乖巧扫码”,

    而有的人嗅到了“商机”。

   本案中被告人孙1、孙2利用“XX友唱”、“XX洗衣机”、 “XX轮椅”等APP需要外包服务的时机,由孙2负责联系推广商家APP的第三人获取商家APP二维码,孙1负责进行宣传推广,建立若干通信群组,利用虚假宣传,将二维码修改成国家扶贫项目的视图,误导群众按要求扫码、注册及支付,二被告人按照刷单数量非法获利。据统计,从2019年4月-12月,至少已有24791名用户收到二人发送的虚假信息并注册成功,二人共计非法获利701929.60元,其中孙1获利509033.25元,孙2获利209411.6元。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网络犯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孙1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孙2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小编温馨提示:

    写在刑法里的赚钱方法,您可千万别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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