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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非法采砂 人财两空被判刑
来源: 作者:何博伦  日期:2020/7/10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由于建筑用沙价格暴涨,为了攫取高额利益,有不法分子在水库、河滩等地疯狂盗挖河沙,对水域的生态环境和防洪堤的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并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在案相关财物。

  被告人赵某受采砂暴利的驱使,无视国家禁止在水库内开采河砂的治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辽宁省桓仁水库内非法采矿挖河沙3534.04立方米,并雇车将河沙运至通化县大泉源乡江口村江边囤放,并于2019年12月将3475.04立方米河沙售至通化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额共计278003.2元,尚未来得及销售的剩余59立方米河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销售至通化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河沙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其未实际获得违法收入。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被告人赵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最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在案相关财物。

  通化县法院提醒您:万不可为了眼前利益而非法采砂,非法采砂行为严重损害了生态服务功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大群众应当提高法制意识,切勿以身试法。全社会及广大群众应坚守生态底线,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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