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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抛物新规:一人抛物不再简单地全楼买单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何博伦  日期:2020/7/10 字体: [大][中][小]

  高空抛物现象,近年来时常引发风波,其中很多案件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最后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引发了很多争议。听起来很扯的事情却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民法典》确立以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在高空抛物案中,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应由所有住户一起赔偿,除非住户能够自证清白,被砸者的损失,将由全楼业主共同承担,即所谓的“连坐”,诸如此类的案例屡见不鲜。

  这样立法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助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然而,这种解决方式的可操作性并不高,并可能违反民众意愿,往往造成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运而生。

  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公平,还在于警示。如果高空抛物的受害人因为找不到元凶而得不到救济,倘若没有任何人为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埋单”,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相信,高空坠物会越来越少呢?《民法典》对现有的关于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首先,《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由此,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其次,《民法典》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针对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民法典》完善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定,规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外,《民法典》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除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该事件发生外,也确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守土有责”,可作为赔偿责任人之一。

  同时,《民法典》直接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举措将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对责任的承担有了更明确的划分,可以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对高空抛物的受害者而言,维权将有更清晰的主体,同时对物管公司履行职责、改善管理也有着促进作用。(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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