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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喜林:辽宁阜新市污水处理厂爆炸事故值得反思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郭喜林  日期:2020/7/12 字体: [大][中][小]

  7月11日晚8点40左右,辽宁省阜新市氟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水解酸化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阜新当地领导及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救援。目前,现场已有效控制。该污水处理厂及周边部分厂房、居民住房玻璃震裂,事故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2名轻伤人员留医院治疗,15名轻伤人员留院观察,其他送医人员已经离院,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人民网2020年7月12日)。

  污水处理厂水解酸化车间发生爆炸,说明室内空气中的有害化学成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操作方法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而且,有可能是管道泄露未得到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正确处置。但是,不管怎么说,污水处理厂造成爆炸事故的发生是完全不应该的。而且,影响到了厂区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与安全。

  因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目的是为了依法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被人为地破坏,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让生态环境得到依法保护。而且,我们相信污水处理厂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是,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却并没有贯彻落实到位。否则,就不会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既然发生了爆炸事故,那就必须严格按照党纪国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在取得重要证据的前提下,对事故责任人依法实施严厉问责。

  因为,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绝不是权宜之计的事情。不管在哪个行业,安全生产必须从每一件小事和每一个细节抓起,绝不能有任何疏忽和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因此,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上的每一个人。而且,必须对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实施奖罚分明的严格考核。只有经过严格考核,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才能及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才能力争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力争避免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才能让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真正得到依法保护。

  古人说得好:“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就安全生产来说,更需要时刻注重每个关键细节的操作方法。只有在工作中精益求精,才能不出差错,才能通过日积月累的不懈努力,让安全生产工作万无一失,才能让每一个家庭获得美满幸福,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企业才能在良性循环中获得令人满意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只有让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实现零事故,才能让企业获得人人交口称赞的良好社会信誉。

  企业依法对污水实施处理,这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善德之举。作为企业,必须在污水处理的生产中强化法治建设,在自觉遵纪守法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作为政府监管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履职尽责,对污水处理企业严格实施依法监督。因为,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来不得丝毫马虎。只有持之以恒地加大执法力度,才能让污水处理厂始终处在高度戒备状态,并在自觉遵纪守法的社会责任驱使下,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法治责任与义务。如果政府职能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松懈了,污水处理厂就会失去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既然发生了爆炸事故,就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就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实施责任追究,那就必须用党纪国法从各个方面实施严厉问责,绝不能让任何一个事故责任人逃避党纪国法责任追究。只有充分认识到事故的严重性,才能通过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举一反三地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并对污水处理的生产工艺和每个环节的操作方法进行科学改进。而且,更应该对每一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治教育和技能培训。只有依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才能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厂每一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转化为每个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履职尽责和万无一失,安全生产才能为企业创造出不可忽视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作者本人系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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