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律咨询民商法类详细内容
民法典颁布后,医院如何避免医疗损害责任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龙虎  日期:2020/7/20 字体: [大][中][小]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与原《侵权责任法》相比有一定程度上的变化。民法典颁布后,医院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以符合新颁布的民法典,从而避免医疗损害责任,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对照一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红色部分为民法典新增规定,下同)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民法典》在“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前新增“具体”二字,增加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应当做到有效告知,在告知时明确有关细节,使得患者对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清晰明白,不能笼而统之地进行告知。另外,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前新增“不能”的情形,应当理解因患者进入昏迷状态或者因年迈、精神疾病等原因缺乏理解判断能力。此时,若只向患者说明而未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医疗机构将被视为未尽到具体告知义务。

    建议:医疗机构在设计告知文书时,应该细化针对不同手术的知情同意书类型,在知情同意书中列明拟进行手术的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另外,《民法典》以“明确同意”替代《侵权责任法》的“书面同意”,告知方式不再局限于书面形式,医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医患沟通室,并对告知过程录音录像,以电子数据与告知文书相结合的方式对尽到告知义务留存证据。

    对照二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解读:《民法典》在规定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时,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前新增“遗失”的情形,这就增加了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同时,按照新的法条含义,只要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病历资料就推定医疗机构过错,不再考虑医疗机构的主观意图。病历资料的销毁是否“违法”,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保存要求。

    建议:医疗机构应该重视病历的管理工作,设置专门的场所、安排专人保管病历,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保存要求。并且,医院应当做好病历的电子化保存工作,避免病历被窃、房屋漏水等情况造成病历丢失、损坏带来的影响。

    对照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解读:《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病历资料时增加“及时”二字,这就要求医院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若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提供病历,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从而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建议措施:医疗机构应当梳理病历资料的书写及保存流程,摸清不同类别的病历资料的完成时间,在确保其工作人员能够在相应时间完成的情况下,在向患者承诺提供其要求查阅、复制的病历资料时,预留合理的缓冲时间。若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声称就病历未及时提供,有相应证据证明病历资料在合理时间内提供。

    结语: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统一民事法律规范。在民法典编纂颁布后,各民事主体应当以民法典作为进行民事活动的依据和准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深入领会民法典精神,改善业务流程,避免医疗损害责任,从而更好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