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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企业否认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赵嘉雯  日期:2020/7/30 字体: [大][中][小]

  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收到一起企业状告职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无效的民事案件。

  职工任某在该企业从事脱模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12小时,工资为每天90元,每加班1小时给付10元加班费,工作满一年后,任某在工作中受伤停止工作,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诉称,该裁决认定错误,双方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该企业系适格的用人单位,任某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受其管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从事的脱模工作是该企业业务组成部分,完全符合该条规定,故该企业与任某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应受法律约束,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以临时工、派遣员工为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回避自己应尽的义务。(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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