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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曼:杭州杀妻案之婚姻家庭方面思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曼  日期:2020/7/30 字体: [大][中][小]

    近日,一起碎尸杀妻案成功的占据了各大媒体头条,来某某于2020年7月5日凌晨失踪,7月6日中午其丈夫许某某报案,警察开始对小区进行全面搜查,7月22日警察开始对化粪池重点侦查,发现有疑似人体组织,经DNA比对系失踪女士来某某的人体组织,判断来某某可能遇害,7月23对来某某丈夫许某某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许某某初步交代,其趁妻子熟睡之际将其杀死,分尸后分散抛弃。

    有人不禁会问,这是多大的仇,多深的恨才会酿造如此的惨案。在替女主惋惜、感叹男主残忍的同时,我不仅反思本案为何会产生?曾经一家三口身穿汉服的美好时光为何以会这么惨烈的结局收场?

    一、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拒绝各种贪欲和欺骗

    来女士和丈夫许某某属于半路夫妻,半路夫妻为什么那么难经营?是因为这里面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两边各自为营的都想着自己的子女,该悲剧发生也是出于这一点。其实不单是半路夫妻的婚姻复杂,只要是婚姻就要需要经营。结婚并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而更是两个家族的融合,然后形成一个新的家庭。初婚一般有双方共同的孩子制约,很少有二心,二婚中却还要想着为自己子女谋福利。

    本案中许某某与来某某结婚后,将户籍迁至来某某名下,后遇拆迁,一家人共分了180平方米房屋,其中来某某住的是50平方米的,还有一套100多平方米的。许某某与来某某二婚前有一个儿子,许某某打算把100多平房子给儿子,因赠送儿子房产问题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仅仅因为这些家庭生活上的矛盾纠纷,便把与自己同床共枕了十几年的妻子残忍杀害,作案后为了毁尸灭迹,许某某将死去的妻子分尸后冲入下水道中。做完这一切,主动报案,上演一出贼喊捉贼的戏码。同时还伪造出妻子失踪的假象,欺骗大众,在数次面对媒体采访时从容淡定,丝毫没有剥夺他人生命后的忏悔与恐慌。许某某的疯狂行为再次刷新了我们对人性认知的下限。我们越是更深入的探讨人性,就越是能感到这种恐惧与无力。

    案件曝光后很多人想到的泰国杀妻骗保案,2018年10月,为了获得3200 万元的巨额保费,男子张某某在出国旅游途中将妻子小杰残忍杀害,事后,张某某谎称妻子意外死亡。案件侦查结果发现,受害人小杰系溺水死亡,身上伤害累累,胸部、肩部、颈部多处淤青,眼膜遍布出血点,第5根肋骨断裂,肝、脾、肾脏均有不同程度的出血或撕裂,很明显她是遭在遭受了丈夫毒打后,被扔进泳池中溺水死亡的。在这次精心策划的旅行之前,张某某曾经以投保人身份为妻子购买了至少18份总保额高达3000多万元的寿险,一旦妻子发生意外,这些保险的直接受益人就是他。即使铁证如山,张某某依然不承认自己是蓄意谋杀,而是激情杀人。

    再回顾邯郸广平县张某云案件,因怀疑其妻子出轨,用木棍击打妻子头部,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物证登记表记载,木棍直径约4厘米,房间墙壁有多处喷溅状血迹最高距地面280厘米。郭某头面部多处粉碎性骨折,面颅骨多发性骨折,双侧额叶、大脑组织蛛网膜下出血,小脑硬膜下出血,小脑脑干出血,颅底粉碎性骨折,鉴定为被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在许某某大女儿的回忆里,其父母感情非常好,在张某某朋友的认知里,他也还算得上一个不错的人,正是这种极强的欺骗性才让这些人能够在“隐秘的角落”里生存。

    一起起案件告诫我们,婚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拒绝贪欲和欺骗,是我们保护自己最有效的方式,在任何时候永远不要高估人性,因为这往往是悲剧的源头。

    二、婚姻有风险,办证须谨慎

    婚姻的难处在于我们是和对方的优点谈恋爱,却和他的缺点生活在一起。人生最遗憾的,莫过于,轻易地放弃了不该放弃的,固执地坚持了不该坚持的。

    有一个事实你不得不承认,婚姻中的一地鸡毛,让相爱的两个人越来越不能快乐,我试着融进你的世界,最后却活成了百般无奈的样子。在不幸福的婚姻中,与其百般忍受,不如放彼此自由,但是现实中却是结婚容易,离婚却非常困难。尤其2021年1月1日起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部法律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以后再也不是双方拿着离婚协议去民政局直接领取离婚证那么轻松的办理离婚了。只能说结婚一定要慎重,自己先给自己设置一个“结婚冷静期”,婚姻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简单,和利益亲情各种关系捆绑在一起,要分开很难,所以结婚一定不要随便,很多事情错了可以重来,唯独婚姻是没有后悔药的,你只能止损,然后重新走一条路,但伤害还在,不可能一切恢复如初。你必须明白结婚前撤退叫分手,结婚后散伙叫离婚,付出的代价大大不同。因此结婚你一定要全面了解清楚,切勿操之过急。婚姻最理想的状态应当是一生只爱一人,幸福只有一回,从此一人牵上另一人的手,一起往下走,一起努力让幸福永久。

    三、来某某孩子抚养权问题

    杭州杀妻案最难过的应该是来某某11岁的小女儿,母亲去世,父亲入狱,自己该何去何从?来某某大女儿是否有义务抚养同母异父的妹妹,许某某的大儿子是否有义务抚养同父异母的妹妹,到底孩子由谁来抚养最好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在来某某和许某某父母均去世的情况下,来某某的大女儿和许某某的大儿子只要有监护能力,应当履行对来某某小女儿的抚养义务。最终由谁抚养孩子应当双方进行协商,同时来某某小女儿11岁,属于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决策孩子由谁抚养时,还应当参考孩子自己的意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案件终究会水落石出,可是案件背后的问题引发人们深思,愿每个人的人生,都能像《诗篇》般的优美,像《箴言书》般的智慧,像《传道书》般虔诚,像《雅歌书》般的和睦!(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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