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镇康法院国门法庭:涉外离婚纠纷案件审判、普法两不误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阮赫鑫  日期:2020/8/2 字体: [大][中][小]

  7月29日,镇康县人民法院在南伞口岸涉外涉边智慧+巡回诉讼服务站内顺利审结了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彭某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某(缅籍)在缅甸果敢自治区老街市相识并生有一女,原告诉称因被告李某某婚后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在原告多次劝说下被告依旧我行我素,迫于无奈之下2016年原告带着婚生女回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并于2019年到镇康法院起诉离婚,当时考虑到原被告间还有一定的婚姻基础,法院判令双方不准离婚,至今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有4年之久,原告于2020年3月再次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被告李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案件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例,对该案依法做出了判决。

  庭审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理解有很大偏差。庭后,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普法,同时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了宣传。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