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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区11人获刑 涉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行贿罪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周敏华  日期:2020/8/2 字体: [大][中][小]

远程宣判

  7月30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一审公开宣判黄某倍等11人犯非法采矿罪、黄某倍、黄某合、黄某理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黄某倍犯行贿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5月期间,黄某倍等11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柳江区穿山镇思荣、柳锰矿区内,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484万余元。其中,黄某倍、黄某理、黄某良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06万元,黄某合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2万余元,黄某开、黄某先、叶某锋、叶某利矿产资源破坏价值98万余元,黄某站矿产资源破坏价值93万余元,巫某宗矿产资源破坏价值85万余元,黄某山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7万余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黄某倍、黄某理、黄某合作为责任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柳江区穿山镇思荣矿区“大曹弄”开采锰矿,并擅自雇佣谭某施工,造成其在施工中死亡。

  此外,2012年至2014年、2017年至2019年期间,黄某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9.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倍等11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黄某倍、黄某理、黄某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且矿口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伤亡事故,致1人死亡,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黄某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9.7万元,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黄某站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此外,黄某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入狱,后因病暂予监外执行,其故意伤害罪尚有余刑10年零3天,剥夺政治权利8年。故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并处罚金17万元。

  被告人黄某倍犯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被告人黄某理犯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被告人黄某合犯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被告人巫某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此外,巫某宗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因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决定撤销其缓刑。故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叶某锋、叶某利、黄某良、黄某开、黄某先、黄某山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1年2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及处10万元至22万元不等罚金。

  同时,判决追缴黄某玉、黄某倍、黄某理、黄某开、叶某锋、黄某先、叶某利、黄某山等8人的违法所得共计364万余元。(作者单位:柳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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